一、全力以赴加快公共机构光伏应用。提升开发区园区公共机构光伏应用水平和示范表率功能。确保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可安装光伏屋顶面积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新建建筑可安装光伏屋顶面积光伏覆盖率达到100%。对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并网的公共机构光伏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投资主体建设奖励。
二、千方百计强化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氢燃料车船示范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开发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乘用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燃料电池汽车使用量比例应逐年递增。不断提高环卫车、建筑垃圾运输车等车辆中新能源车的占比,新采购的轻型环卫车中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鼓励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除限行桥梁、隧道以外,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燃料电池厢式货车在市区行驶不受现行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对示范应用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和船舶的购置改造费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补贴。
三、尽心尽力推进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长时储能技术和装备示范应用。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鼓励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按一定比例配套4小时以上储能装置。配电侧领域,在电动汽车集中充电站中规划配套长时储能装置。支持光伏等新能源与储能设施融合发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给予一定奖励。
四、想发设法鼓励加氢站布局和建设。全面落实市区氢能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编制加氢站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建立加氢站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加氢站项目建设参照天然气加气站项目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改建、扩建加氢设施,并在内循环车辆场所试点建设加氢站;对纳入园区加氢站布局规划、独立占地的加氢站(含氢能船舶加氢站),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对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气)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按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文件执行。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混合所有制资本或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氢站,给予一定补贴。对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加氢站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对从事车用氢气高效运输的企业,按氢气运输车辆购置费给予适当支持。
五、持之以恒支持氢能在工业、发电领域应用。支持氢能多元化领域示范应用,推动氢能在冶金、建材、化工等工业领域融合发展,对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等氢能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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