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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科技创新体系 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青海省科技创新工作再深化再发力再出发

   2020-07-15 青海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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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工作的安排部署,推动科技体制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工作的安排部署,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6月23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 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快构建举全省之力的科技创新体系,为实施“一优两高”战略、建设“五个示范省”、培育“四种经济形态”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若干政策措施》立足青海省科技创新实际,坚持创新理念、问题导向、精准发力,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六个方面,提出了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等18条政策措施,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含金量高。
  激励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对国有企业、创新型企业、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均给予政策激励。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服务和核心关键技术首购、订购的支持力度。鼓励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到企业挂职、兼职兼薪、或创办企业,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为企业输送创新血液,提供创新活力。通过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创新,激励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大力支持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创新型县(市)、国家农业科技园,以及评估较好的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均给与补助和支持,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创新发展环境,凝聚高层人才,提升创新平台的创新能力,有力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地青海的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技术交易的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以及来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均给予相应的补助。鼓励科技人员面向经济社会主战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相关单位采用现有的科技成果进行再创新或再转化。通过对高水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改变我省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缺乏、服务水平较差的现状,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建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急启动机制,对重点领域优秀团队开展分期稳定支持试点,制定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机构自主权,建立诚信与容错并举的监督机制,健全创新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地方科技创新的考核。通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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