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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印发!

   2023-12-28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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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2月2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主体责任,建立

12月2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碳排放管理人员,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管理,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对本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完成配额履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深环〔2023〕2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相关活动,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现予以印发。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联系人: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电话:政策咨询0755-23918509,0755-23911873,交易咨询0755-86931919、0755-86938966,邮箱:qihouchu@meeb.sz.gov.cn)

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相关活动,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圳市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相关管理活动。

二、工作职责

(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配额分配、配额履约、信息公开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重点排放单位职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碳排放管理人员,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管理,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对本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完成配额履约。

三、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制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在当年度履约前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结合管理实际,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布。

四、重点排放单位变更/移出申请

(一)变更类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变更申请:

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变更,但不涉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2.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导致重点排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3.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发生合并,或与未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合并,导致重点排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或碳排放核算边界变化的;

4.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导致重点排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或碳排放核算边界变化的。

(二)移出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重点排放单位移出申请:

1.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2.因停业、关闭等情况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启动破产程序的;

4.连续三年碳排放量低于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5.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以来增加值连续为零或负值的。

(三)申请材料

1.基本信息变更申请材料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变更/移出登记申请书;

(2)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

(3)新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申请材料

重点排放单位出现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的,由原重点排放设施归属的重点排放单位自完成归属转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

(2)重点排放单位发生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3)原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在我市的碳排放边界及排放设施清单,新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单位在我市的碳排放边界及排放设施清单;

(4)原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的用电量等能耗相关证明;

(5)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新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合并申请材料

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

(2)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以及合并、收购的内部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3)合并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配额合并承继方案。

4.单位分立申请材料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备案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

(2)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

(3)分立后各单位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立后各单位的历史碳排放划分情况及配额分割方案。

5.单位移出申请材料

重点排放单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情形之一的,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

(2)重点排放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停业、关闭、破产等的决议及相关证明;

(3)重点排放单位保留在我市的生产经营场所、排放设施清单及碳排放情况;

(4)重点排放单位做出决议后的用电量等相关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单位变更/移出申请处理结果

对于申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应信息进行变更并告知相关单位。

对于申请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合并、分立的,确认符合单位变更条件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调整情况。不涉及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调整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单位变更回执,并告知相关单位;涉及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调整的,市生态环境局参照名单动态管理程序执行,并告知相关单位。

对于申请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初步确认移出名单的,向社会公示。符合移出情形第5项的,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将其转为碳排放报告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管理。

五、配额分配管理

(一)配额分配方案制定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制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

(二)免费配额发放与确认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电子送达其年度碳配额数量和碳排放量,并以邮件等形式提醒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代表相关送达情况。送达信息到达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时,即为送达。对于同意电子送达的重点排放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重点排放单位应及时登录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看确认有关数据信息,在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代表及其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避免影响当年度履约工作。

(三)有偿分配配额发放与公告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确定的有偿分配比例,组织开展配额有偿分配各项工作。有偿分配配额以竞价形式发放。具体竞价时间、数量、参与人资格、竞价平台、申报竞买规定、竞买低价和成交方式等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通知。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组织,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或交易机构官网查询具体竞价公告,并按要求提前开展竞价准备。

(四)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每年价格平抑储备配额数量,或将一定比例的有偿分配配额转化为价格平抑储备配额。价格平抑储备配额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出售,竞价模式参照有偿分配竞价。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只能由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用于履约,不能用于市场交易。价格平抑储备配额释放数量及释放方式在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体现,市生态环境局将在竞价活动开展前发布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公告。

(五)新建项目配额申请

重点排放单位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扩建、改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当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新建项目储备配额。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建项目储备配额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址、使用用途、项目投产和竣工验收时间、投产规模、与单位原有设施关系、碳排放评估情况、碳排放计量措施等;

2.新建项目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3.新建项目生产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新建项目经济产出证明文件以及新建项目与重点排放单位原有设施经济产出分拆文件等);

4.新建项目碳排放源识别清单、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核算数据及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申请新建项目储备配额的,市生态环境局依程序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告知相关重点排放单位。经核定的新建项目储备配额,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发放至相关单位账户。

(六)所属行业调整申请

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与年度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的行业不一致的,应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行业调整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重点排放单位行业代码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等证明文件);

2.重点排放单位行业调整前、后的财务审计报告;

3.重点排放单位行业调整前、后的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核算数据及产品出货单、内部结算记录等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其他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七)移出名单相关配额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被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预分配配额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缴纳至市生态环境局。

对于碳排放单位因注销、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商事主体资格丧失的,该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提前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注销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并了结相关业务;未申请销户且持有历史存量配额的,其历史存量配额由市生态环境局强制冻结;未申请销户且未持有历史存量配额的,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由市生态环境局强制销户。

对于确认被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但商事主体资格仍存续的,其持有的历史存量配额可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交易账户有效期为自移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之后按交易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六、异议处理

(一)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异议处理

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时,重点排放单位对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公示期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复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复核申请书;

2.连续三年碳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含计算过程),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3.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二)配额分配结果异议处理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配额有异议的,可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复核申请书;

2.初步测算的配额调整量及相关数据(含计算过程),以及配额分配测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3.年度历史数据变化较大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三)碳排放核查结果异议处理

重点排放单位对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复核申请书;

2.初步测算的碳排放量调整量及相关数据(含计算过程),以及排放量相关的证明材料;

3.其他证明材料。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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