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强化统筹支持新能源租赁独立储能容量。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开工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的,鼓励优先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不再单独配建容量低于10万千瓦/20万千瓦时的储能设施。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于连续3个月以上未足额租赁储能的新能源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电力调度机构和新能源项目下达解网通知。
以下为通知全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省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效提升系统调节支撑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和《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统筹支持新能源租赁独立储能容量。为促进新能源配建储能集约、高效、安全发展,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开工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的,鼓励优先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不再单独配建容量低于10万千瓦/20万千瓦时的储能设施。结合电力保供和新能源消纳需求科学规划独立储能项目,南网区域优先在电网关键节点布局独立储能项目提升电网运行保障能力,冀北区域优先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布局独立储能项目促进新能源送出和消纳。
独立储能可在同一省级电网区域向新能源项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送出受限地区新能源项目跨区域租赁储能容量的,电网公司要做好弃电风险增大提示,新能源项目自愿承担风险。
二、完善储能容量租赁匹配管理。优先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相应时长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租赁时长不一致的,可租赁一家或多家独立储能项目满足配储功率和电能量要求。电能量不满足要求的,按比例折算容量差额。
三、明确考核措施促进储能容量租赁。新建新能源项目未完成配建储能建设或租赁储能容量的,不得并网发电。已并网新能源项目未足额租赁储能容量的,其容量差额部分按照全网当月容量租赁均价的1.2倍支付相应容量租赁费用。具体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河北南部电网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3〕1417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调度运行与中长期交易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4〕103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落实。每月10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个月的容量租赁与结算情况。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于连续3个月以上未足额租赁储能的新能源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电力调度机构和新能源项目下达解网通知,并抄送新能源项目所在市能源主管部门;电力调度机构组织新能源项目按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解网。新能源项目完成全容量租赁后,持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并网;电力调度机构按期将解网新能源项目再并网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优化独立储能项目调度运行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完善独立储能项目调度运用机制,明确计划和市场模式下储能集中调用和自调用规则。独立储能项目应保障储能及相关设备可靠运行,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合理报价。在送出系统无检修停电等情况下,独立储能原则上全年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330次。调度模式优先采用谷充峰放,禁止高充低放。六、强化独立储能项目要素保障。各地要加强协调调度,强化独立储能项目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项目所需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等要素,相关部门要予以优先支持并做好保障,推动项目建设“应开尽开、应投尽投、能早尽早”。
各市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与我委沟通,合力推动我省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效提升电力系统调节支撑能力。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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