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委编办、云南省科技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体制机制层面鼓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在滇举办新型研发机构。《办法》主要从4个方面规范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办法》对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科技主管部门各方监管职责作出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举办单位负责审查章程和监督章程履行情况等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制止和查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等职责;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牵头建立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实际的科研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是强化章程管理。《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章程管理,通过章程明晰其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健全决策议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构建符合科研特点的现代治理机制。《办法》对章程内容作出规定,章程须包括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举办单位的权利义务,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理事会、管理层和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产生机制和任职资格等内容。
三是规范登记权限。《办法》将州(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前置条件,明晰了登记与认定之间的关系,在机构编制和科技主管部门间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共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发展。《办法》规定由州(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辖权与认定权层级保持一致,既有利于统筹规划布局,防止同一区域内同质竞争、无序发展,又有利于两部门实现联合监管,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建立退出机制。《办法》规定新型研发机构出现未通过考核评估,被科技主管部门取消认定,不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法人登记条件等情形的,要及时注销登记,切实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办法》的出台,为注册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填补了政策空白,将极大促进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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