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容由8章45条增加到9章66条。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注重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纳入法条,注重把国家科技创新战略要求纳入法条,注重把宁夏近年来的科技创新实践经验总结上升到法规层面,对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内容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强化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条例》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将党中央对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贯穿于修订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职责。明确了强化科技安全保障、落实安全责任和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等规定。
二是强化区域创新和协调发展。《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欠发达地区可以通过东西部联动和对口支援等机制来增加科技创新力量”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自治区创新资源短缺、创新能力不强等实际,将实施东西部科技合作长效机制的规定纳入总则,增设“区域科技创新与开放合作”一章,加强东西部科技合作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区外人才带项目、带成果、带资金来自治区创新创业,支持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自治区设立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支持区内科技园区和企业在创新要素集聚地区建设“飞地”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育成平台和离岸孵化器。
三是强化基础和应用研究。《条例》明确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完善多元化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长周期支持,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规定自治区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平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统筹布局建设自治区实验室,培育战略科技力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形成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组织实施。
四是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例》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赋予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科学技术中介服务的发展,明确自治区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制度,对促成技术交易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五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条例》明确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促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规定国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负责人科技创新考核制度。
六是强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条例》将杰出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全链条提升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保障、评价水平。明确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特聘返聘等方式,柔性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可以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也可以离岗创新创业或者在职创办企业,进一步激发各类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七是强化创新保障和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构建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自治区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构建覆盖科技型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条例》是自治区支撑保障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一部综合性法规。《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优化全区科技创新生态,为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