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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厅加强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管理

   2020-09-17 青海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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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加强青海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2019年10月,青海省科技厅印发《青海省
  为加强青海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2019年10月,青海省科技厅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9〕98号),并于2019年12月正式实施。
  青海省科技计划基础研究项目“碱金属钨青铜纳米吸波隔热材料的新型制备工艺探索及其性质的系统研究”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原因离职,经省科技厅业务管理处室多次督促,未按规定时间提交项目的验收资料,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且项目承担单位学术委员会认为已开展的研究工作与任务书中所列研究内容发生偏离,已完成的相关论文和专利等指标与该项目无关联性,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发生科技计划一般科研失信行为,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对失信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这是青海省首次根据管理办法规范对失信责任主体的处罚,对进一步统一思想,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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