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科技厅修订印发了《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0〕85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14〕188号)同时废止。
对比原管理办法,新办法进一步放宽了相关认定条件,一是将原“企业业务经营一年以上”的条件调整为“在青海省内注册一年以上”;二是取消对企业科技人员学历的要求,并将科技人员数量占比由30%下调至10%,实现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对接;三是进一步放宽技术储备要求,如承担县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立项项目、参与制定标准等均可视为技术储备。此外,鉴于省级科技型企业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后备力量,新办法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限,将科技型企业有效期由原来的2年调整至3年。
近年来,青海省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一优两高”科技行动计划》等一揽子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着力打造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不断提高,研发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梯次发展格局开始显现。截至2019年底,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4家、科技型企业432家,分别实现工业总产值482.24亿元和542.12亿元,为全省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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