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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哪些行为构成违纪违法?

   2024-07-10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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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建立了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同时要求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2022年7月,科学技术部印发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科学技术人员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属于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022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等定额资助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和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明确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免于追究责任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2022年4月,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省基金项目中全面开展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并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列举了10类禁止性行为。一是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二是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三是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四是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五是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六是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七是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八是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九是不得列支基建费;十是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高校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党员干部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存在虚报、冒领、挪用、套取等违法行为的,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党纪责任;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同时追究相应的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尚黎阳 通讯员 张西俊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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