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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

   2024-09-19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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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论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着力推进省内高校、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和动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落实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与责任机制,优化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全方位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到2027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更加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单列管理改革更加成熟、操作流程更加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更加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政策有效落实;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作用充分发挥,科技成果产出质量明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效显著增强。

二、改革任务

(一)扩大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

1.实施单位对持有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下所称的科技成果均包含此意),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实施单位可以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制度,对增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和破产清算等处置以及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区别于利用货币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鼓励实施单位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工作。

2.实施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实施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改革

3.允许实施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建立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形成单列的国有资产管理清单,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时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推动解决管理制度制约等“不敢转”问题。

4.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探索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对已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实施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退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不需报主管部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建立专门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进行单列管理后,不会形成违法违纪违规和资产损失风险。

(三)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

5.拓宽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在“先转化后奖励”收益分配方式基础上,开展“先赋权后转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意愿,“先转化后奖励”和“先赋权后转化”并行实施,推动解决科研人员“不想转”问题。

6.对于“先转化后奖励”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奖励不低于70%的比例。对于“先赋权后转化”的,赋予所有权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70%的比例;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奖励不低于70%的比例。鼓励实施单位探索给予成果完成人全部净收入、股权或所有权。对于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将成果使用权对外二次许可实施。成果完成人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行政司法协同保护

7.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机制。遵循成果转化客观规律,给予成果所有权人适当风险容忍度,省科技部门牵头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明确勤勉尽职界定、免责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具体事项,建立省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实施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职务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操作流程。

8.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司法保护,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制度设计提供法律支持和案例指导,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合规、安心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和法律专家队伍,对涉职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调查取证给予指导或提供鉴定、咨询等服务;依法稳慎办理涉及重大科研项目、知名科学家等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准确区分科研经费使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罪与非罪界限,充分保障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党对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省科技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评估。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实施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实施单位要主动担当、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结合实际细化各项改革举措,稳慎推进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强化监督评估。省科技部门要会同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对改革工作中发现的偏差和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实施单位每年开展改革工作的年度情况总结,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部门,同时应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系统上填报有关情况。

(三)强化实施保障。实施单位要加强规范各项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管理、资产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提高成果转化绩效考核权重,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实施单位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和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经费保障,可从成果转化收益留存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转移机构或人员,推动解决“不会转”问题。省科技部门要及时提炼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模式,建设成果转化案例库,建立成果转化经验发布机制,加强对典型案例、创新做法的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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