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管理职责、指南凝练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入库、项目出库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多元化投入和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估、附则等十一章64条。
较修订前《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做出调整。在适用范围上,将西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管理。在管理原则上,注重协同攻关、目标导向和结果应用,从行业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部署,凝练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协同攻关。在指南凝练方式上,注重“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突出行业领域科技创新需求全覆盖,行业归口部门全程参与指南征集、凝练及论证。在项目申报上,细化项目主管部门、专业管理机构、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归口行业部门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细化推荐单位范围;对项目限项数量进行调整;综合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业务单位负责制、项目群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新型项目组织形式。在项目立项上,更加注重对项目申报主体的诚信审查,除形式审查环节对项目申报主体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诚信审查外,立项环节开展诚信复查。在项目管理上,新增撤销立项情形及惩戒措施;明确项目调整事项报批报备程序;取消项目“结题”验收结论;验收通过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后不再收回;重视对项目开展后评价,在验收后3年内,对项目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在项目资金管理上,强调在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引导地市、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在监督与评估上,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各责任主体监督职责和范畴,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工作机制、信用管理机制、科技伦理监管制度、责任追究机制及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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