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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在油品进口、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要加强监管

   2024-11-30 通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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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1月22日,内蒙古通辽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通辽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指出,实施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

11月22日,内蒙古通辽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通辽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指出,实施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控。严格执行车用油品质量标准,在油品进口、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要加强监管,对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加大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进行问题线索溯源并严厉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全文如下: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强化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及重点区域

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1.0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7%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3%以内;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约束性目标任务。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区域。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绿色转型升级

(三)完善产业结构和布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依法依规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其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重污染企业逐步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以低碳环保为目标促进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推动传统产业向绿色园区发展,以此优化工业园区(集聚区)产业结构布局。(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分析产业发展定位,树立行业标杆,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升级改造标准。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我市玉米生物科技、绿色铝基新材料等主导产业集群要按照“一群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制定整治提升方案,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制定中小型传统制造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产业集群要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供汽、活性炭再生等中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五)积极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加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的控制力度。深入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企业,摸清涉VOCs产品类型、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管理台账,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国有企业应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要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严格执行涂料、油墨、 胶粘剂、清洗剂 VOCs 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含 VOCs 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比2020年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低碳化转型

(六)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坚持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传统煤化工升级改造。积极推进新能源科学配置,调整优化用能结构,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实施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严禁在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自备燃煤机组。到2025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煤炭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自治区指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七)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结合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各旗县市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旗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关停整合。2025年底前,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现役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八)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加快推进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淘汰热效率低、装备落后、自动化水平差、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工业炉窑。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推行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九)大力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稳步推进安全清洁取暖。全面摸排各旗县区、中心城区城中村、城边村需要改造的燃煤散烧户数,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做好电源、气源、热源保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稳妥推进农村牧区居民生活、设施农牧业散煤替代。各旗县市区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2025年底前,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散煤基本清零。(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优化交通结构,提高运输清洁化比例

(十)推进货物运输结构优化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车。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火电、有色、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提高绿色运输方式比例。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继续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运输模式,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运距500公里以上跨省(区、市)外运的煤炭采用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一)推动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加快提升。在火电、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卡+散改集”运输模式。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执法,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到2025年,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提高至40%,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80%,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达到60%,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二)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快推动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及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加大对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力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要做到应登尽登,禁止使用尾气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年度抽检抽测比例不低于10%。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三)实施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控。严格执行车用油品质量标准,在油品进口、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要加强监管,对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加大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进行问题线索溯源并严厉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通辽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五、强化面源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

(十四)大力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城市建成区建筑、市政、拆除等工地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执法。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粉煤灰、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落实全封闭、全苫盖等措施。加大城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路段机械化清扫力度。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其他旗县市达70%左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五)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矿山生态修复,加强矿区扬尘监管,严格控制矿山企业产能和露天剥离施工规模,强化矿产开采、储存、装卸、运输等过程污染防治和减尘抑尘。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加强煤矿、煤矸石自燃监管,实现火点动态清零。不符合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的矿山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林草局、矿山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六)严格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秸秆可收集量,因地制宜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实现秸秆利用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运营,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加强专项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市农牧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六、强化协同减排,提升废气治理绩效

(十七)加强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推进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升工程建设,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针对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质量等关键环节的涉VOCs排放问题开展排查,形成排查清单,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实现问题动态清零。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推动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年5—9月臭氧污染高发季节前,对LDAR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尽量不安排装置停工检修、储罐清洗和防腐防水防锈涂装作业等操作。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各旗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涉VOCs重点行业严格执行特别控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八)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大力推动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8年底前,我市水泥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加强工业企业监管,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加强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在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和全市铁合金行业要在2025年底完成改造,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九)实施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加强城市建成区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审核,强化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执法监管,鼓励大型餐饮企业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进一步实施恶臭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要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安装恶臭在线监测设备。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稳步推动大气氨污染防控。推进养殖业减氨减甲烷,开展种植业、废物处理场所大气氨减排与封闭。推行规模养殖标准化,鼓励引导种养结合一体化经营,鼓励畜禽养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粪污输送、储存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科学施肥增效技术,开展测土配方,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氮肥、纯碱、水泥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加强氮肥、纯碱、水泥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生产工艺环节无组织排放氨的收集处理,推进主要排氨生产设备深度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七、完善管理体系,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二十一)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空气质量未达标的旗县市区要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加强与东北三省等交界地区市县级联防联控,相邻市县之间加强沟通协作,开展信息共享、政策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强化柴油货车、秸秆焚烧等协同监管。推动开展联防联控和联合交叉执法。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交界省份要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二)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修订完善市级、旗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鼓励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八、加强监测预警,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二十三)优化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优化调整和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强化工业和物流园区、铁路货场、机场、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加强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一体化建设,完善企业—园区—城市—区域生态监测网络。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各级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力度,发挥移动源数字平台监管效能。(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林草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四)加强大气环境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多措并举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明察暗访,严厉打击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探索建立监察执法与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加强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恶化的旗县市区大气环保执法检查及日常督导。(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科学研究、强化技术创新,开创绿色示范,以科技创新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进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成因、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联防联控联治等方面研究,加大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力度。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2025年底前,通辽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九、完善法规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六)推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宣传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明确责任义务、规范防治措施、强化责任追究,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适时启动《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开展相关行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七)健全价格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市旗两级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领域。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各旗县市区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严格落实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十八)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申请清洁取暖资金,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财政倾斜。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和行业绩效分级领先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强化信息公开,积极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九)强化信息公开。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十)开展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提升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文件、简报、公示栏等舆论阵地和手段,系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百姓宣讲、公益广告等活动。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产品,使用新能源车辆。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强化排名、调度、考核工作机制,要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以项目为支撑,以监管为抓手,切实把本方案的落实工作抓紧抓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推动自治区建设成为中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通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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