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氢能科技 沙蓬绿色种养产业模式 联源科技 超联科技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印萍代表: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主体

   2021-03-11 科技日报
45
核心提示: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局限性,检察机关无法对那些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破坏公益行为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局限性,检察机关无法对那些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破坏公益行为进行起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印萍3月10日呼吁,建议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

印萍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的规定,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主体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如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案例是舟山市检察院提起了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是一种特殊授权,说明在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受到破坏时,只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方能提起诉讼,其他主体概不能诉。这种观点普遍存在。按照此观点,检察机关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印萍认为,亟须相关部门对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予以明确,统一认识,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体系。(记者陈瑜)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