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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降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

   2018-09-03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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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近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降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目前,烟台开发区对建筑业要求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把农民工群体也纳入到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据了解,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次费率调整是烟台市落实国家人社部关于适当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此次费率调整虽减少了工伤保险费收入,但不影响职工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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