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质效,对新入园项目的工商注册、立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节能、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手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鼓励扶持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且承诺10年内不改变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法人资格的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食品医药及新材料等企业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产业资金奖励
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地价不低于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调整后规定的基准地价,且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200万元。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参照不超过土地挂牌起始价的50%给予产业资金奖励。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参照不超过土地挂牌起始价的60%给予产业资金奖励。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参照不超过土地挂牌起始价的70%给予产业资金奖励。
(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参照不超过土地挂牌起始价的80%给予产业资金奖励。
(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总部企业发展奖励
总部企业应达到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次年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年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每亩30万元,且年缴纳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如税收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具有提升本区品质形象和巨大发展潜力的重大总部项目以及区域总部项目,可参照执行。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总部企业,参照不超过土地成交价的50%给予总部企业发展奖励;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总部企业其自持物业价值总额不得低于优惠地价总额。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照该总额的2%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第四条 重资产建设奖励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协议由本区代建项目厂房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由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租赁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重资产建设奖励3年。
第五条 上市融资发债奖励
(一)鼓励企业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成功的企业奖励400万元,按企业完成股改、提出IPO申请和获批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40%、50%的奖励。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其他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企业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产生的相关税收,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完成后,参照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四)已上市公司再融资仅用于本区项目生产经营的,融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发行债券用于本区项目生产经营取得成功的,按每期债券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券贴息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六)贷款贴息奖励。鼓励入区企业做大最强,对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贴息奖励,贴息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七)产业基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产业基金扶持,另行商议确定。
本政策实施后,如本区出台产业基金扶持政策,则按扶持政策执行。
第六条 用房补贴
(一)企业租赁或购买区属标准厂房的,按照岳经办发〔2016〕57号文件实施优惠。
(二)企业员工租赁区属公寓,租金前3年免收、后2年减半收取。
第七条 物流成本奖励
对新引进的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年销售总额5‰给予财政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创业发展奖励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纳入本区统计的规模企业年销售额增长1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经批准设立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如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按国家、省级、市级对研发团队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三)对企业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向劳动部门申请给予补贴。
(四)在本区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九条 企业高管奖励
对年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企业高管人员(不超过5人),参照给予个人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连续奖励3年。
研发团队核心成员比照执行。
第十条 税收贡献奖励
(一)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其纳税规模实行奖励:
1. 年缴纳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参照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参照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 年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参照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参照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 年缴纳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参照区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后两年参照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 年缴纳税收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总部企业以多种方式进行产业招商,对年缴纳税收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7年内(含建设期两年)总部企业及其招商形成的税收参照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年缴纳税收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税收奖励政策施行时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在企业汇算清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
附则
本政策有关术语的释明:
(一)本政策所指总部企业是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区域分支机构税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采购、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行政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机构。
(二)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设备、附属设施及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实际投入,由区改革和产业发展局、区招商合作局、区财政局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法选取中介机构核定。项目税收总额由区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税收贡献奖励以会计年度一年一结算。
(三)本政策所指投资强度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除以土地面积,是衡量开发区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标准。
(四)外资投资项目的投资额以折合人民币计算。
(五)本政策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此前已入区的招商企业,按原入区协议执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管理办法》(岳经管发〔2013〕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