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7〕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开发区建设,增强园区功能优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把握开发区功能定位
(一)打造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率先复制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继续充当探路者,不断提高开发区对外开放水平。
(二)打造新旧动能转换的引领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现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跨界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价值。加快存量变革、增量崛起、特色壮大、品牌创建,深入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打造全省改革创新发展的新载体、新引擎。
(三)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聚集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创业资源整合,完善专业化、网络化科技服务体系,增强创新要素聚集能力,加快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系统。
(四)优化发展环境的示范区。以构建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为基础,强化环境资源监管,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积极探索开发区法规规章建设,深入推进商事等制度改革创新,打造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加快推进开发区转型发展
(五)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围绕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技术研究院,进一步增强开发区源头创新、人才培养和成果转移转化的功能优势。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在透明海洋、先进材料、智能制造、信息安全、环保节能等领域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加快形成若干技术含量高、特色鲜明的产业链,形成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典型样板和示范。
(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借鉴和引入“互联网+”、工业40、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理念、标准和制度,推动园区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高端发展。支持园区功能优化,延伸产业链条,支持科技研发、“腾笼换鸟”,引进带动能力强的高技术项目,逐步压缩、淘汰低端产业,更新替代传统产业,形成若干创新型产业集群。
(七)促进绿色生态发展。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评价成果融入规划编制、决策和实施全过程。根据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产业结构,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加强园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园区环境信息公开,推动指导园区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认证工作。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行动,加快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
(八)加快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地区)的经贸合作渠道。支持开发区与发达国家(地区)园区、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保、科技创新、标准互认等国际合作园区。推广青岛中德生态园规划建设典型经验,加快推进欧亚经贸合作产业园、中韩产业园、中以生态产业园等中外合作园区规划建设。
(九)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放水平。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加工制造中心、贸易销售中心、交易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和研发设计中心等方向转型发展。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三、积极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
(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学习借鉴国际营商环境建设经验,从企业开办、建设许可、信贷获得、税收管理、合同履行等方面着手,查找弱项,补齐短板,修改完善开发区法规规章,努力打造开发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宜居宜业的人文环境。
(十一)创新管理体制。精简整合和科学设置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开发区内设机构不与省、市部门上下对口设立。加强开发区经济管理职能,因地制宜精简或剥离开发区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交由开发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发区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建设。各市政府可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和面积,并报省政府备案。
(十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各市政府应将能够下放开发区的审批、土地、环保、执法等管理权限下放到位,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管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实行一个窗口管受理、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鼓励统一组织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等相关审批,开发区内新建、扩建项目共享区域评价结果。
(十三)创新用人分配机制。支持开发区开展人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经上级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对开发区发展需要的特殊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对社会上聘用进入开发区的工作人员,按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对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调入开发区的干部,保留原档案身份。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以及绩效工资制。
(十四)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聚焦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主责主业,鼓励开展精准化招商、产业链招商。在部分开发区试点建设服务中小企业的投资促进平台,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要求,加强专业招商队伍建设。适当放宽对出国(境)招商团组的审批限制。支持各市政府、开发区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投资奖励、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培训资助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严格兑现招商引资奖惩或合同约定。
四、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
(十五)优化土地利用政策。开发区设立、升级、扩区、区位调整等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各级政府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保障转型升级项目土地供应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用地。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开发区内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
(十六)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土地和城乡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强化土地利用动态监管,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优、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行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推动开发区规范发展
(十七)科学谋划开发区产业布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发区的统筹规划,根据新时期新的发展要求编制完善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明确产业发展主攻方向,原则上每个开发区规划发展1~3个主导产业。综合运用要素供应、政策引导等手段,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开放功能、生态环保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开发区率先探索“多规合一”的路径,使规划真正为开发区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十八)规范设立变更升级。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整合优化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扩区、区位调整等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的开发区不超过1家。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开发区,在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支持按程序申请扩区。支持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成效明显、开放引领示范作用大的省级开发区,按规定程序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十九)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开发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跨区域“飞地”投资建设,探索跨地区利益分享机制。充分发挥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创新资源共享开放,引导优势产业向其他开发区拓展。鼓励东西部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与相对落后的省级开发区合作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二十)完善综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和综合评价制度,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价办法,引导开发区增强产业集聚度和技术创新能力,有效带动就业能力、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走质量效益型发展路子。对节约集约用地程度较高、综合实力强、营商环境好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给予扩区、升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激励。对于连续2年考核位次在最后2位的开发区进行撤并整合。
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谋划和政策引导,完善具体措施,加强综合和指导服务,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发展环境,形成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