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构建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培育企业上市梯队,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中共新乡市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新发〔2016〕21号)的精神,推动企业尽快上市、挂牌,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经开区,税收纳入经开区财政,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的企业。
第二条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在境外首发上市(在管委会备案成功)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企业:融资在2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经开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万元;融资达到2亿元以上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经开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万元。
第三条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经开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条 对在新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展示板和交易板的区别,经开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和50万元。
第五条 对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按照我区上市、挂牌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条 享受本奖励办法的企业,应承诺获得奖励后5年内不迁离经开区或进行撤销,否则退还奖励资金。
第七条 拟上市、挂牌的企业,在启动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计划后,到经开区财政局进行备案,列入经开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项目库。待上市、挂牌成功后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上市或挂牌情况,募集资金额度和投向、发展规划等);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成功的凭证材料(验原件);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终止《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奖励办法的通知》(新经开管〔2015〕76号)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7年推动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工作方案》(新经开办〔2017〕9号)文件中对企业在新三板、新四板挂牌的奖励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授权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