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新管办发〔2018〕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
《济宁高新区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补充细则》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 31日
济宁高新区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补充细则
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高新区管委会制定了《济宁高新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为进一步加快企业“退城进园”步伐,实现中心城区企业向园区集中,特制定本补充细则。
一、总体目标
以工业结构优化、企业技术升级、产业布局合理和人居环境改善为目标,引导企业进入高新区十大园区,促进产业集聚。
二、适用范围及搬迁去向
以东外环为界以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作为重点搬迁对象,迁入高新区内专业园区。
三、政策支持
根据《济宁高新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中第五、六、七、八条规定,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的区位系数按收回土地所在主城区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级别确定,一级地1.2,二级地1.1,三级地1.0,四级地0.9,五级地0.8;行业系数按企业归属行业确定,纯化工企业及具有化工生产工艺特点的其他企业行业系数1.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行业系数1.2;引进央企或世界500强的企业行业系数1.2;其他工业企业行业系数1.0;符合多种条件的企业,按最高系数确定,不重复计算。现补充以下细则:
1. 企业在申请退城进园前连续3年实际缴纳税金1000万元的,行业系数按照1.1执行;连续3年实际缴纳税金在3000万元以上,行业系数按照1.2执行。
2. 作为央企或世界500强企业的配套企业,同一时间入驻高新区并享受同等招商引资政策的外资企业,在退城进园时,行业系数按照1.2执行。
3. 企业获得过国家级荣誉的,行业系数按照1.2执行。
同时符合多种条件的企业,行业系数按最高标准确定,不重复计算。
本《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原有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