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经开发〔2018〕122号
各局(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机构,各直属国有公司、直属公办学校,区内各企业:
现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合作招商与管理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5月2日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合作招商与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三新战略”,助力“建强创佳”,调动各方引荐招商项目的积极性,建立合作招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荐项目包括重大工业项目、总部及楼宇类服务业项目,且要符合经开区的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 合作招商是指与选定的第三方法人机构或个人(即合作伙伴)共同进行的招商引资活动;合作伙伴实行签约制,每个周期三年,期满后视具体情况可选择是否续签。
第二章 强化合作伙伴招商
第四条 凡境内外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企业等法人机构,均可作为“项目招商合作伙伴”,并负责推荐项目的投资信息,全方位配合做好招商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凡工商税务关系在经开区且拥有合法合规商业、产业楼宇的开发商、园区运营商等法人机构,均可作为“楼宇招商合作伙伴”,并负责提供招商项目的承载空间,全方位配合做好招商引资与项目服务工作。
第六条 凡是具有国内外合法居民身份的知名社会活动人士、企业家、专家、学者等个人均可作为“经开招商顾问”,并负责引荐项目的投资信息,配合做好招商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章 强化引荐项目奖励
第七条 对项目招商合作伙伴成功推荐并落地的项目(含用地和非用地项目),参照投资规模、资金到账和开工建设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1、功勋奖。凡推荐总投资100亿元及以上且已开工的项目,或5亿美元及以上、外资到账20%及以上且已注册或开工的项目,授予项目招商合作伙伴“招商引资功勋奖”,每项目给予100-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特别贡献奖。凡推荐总投资50-100亿元且已开工的项目,或1-5亿美元、外资到账30%及以上且已注册或开工的项目,授予项目招商合作伙伴“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每项目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贡献奖。凡推荐总投资20-50亿元且已开工的项目,或3000-10000美元、外资到账40%及以上且已注册或开工的项目,授予项目招商合作伙伴“招商引资贡献奖”,每项目给予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优秀奖。凡推荐总投资10-20亿元且已开工的项目,或1000-3000万美元、外资到账50%及以上且已注册或开工的项目,授予项目招商合作伙伴“招商引资优秀奖”,每项目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合作奖。凡推荐总投资3-10亿元且已开工的项目,或300-1000万美元、外资到账60%及以上且已注册或开工的项目,授予项目招商合作伙伴“招商引资合作奖”,每项目给予3-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项目招商合作伙伴(特别是戴德梁行等第三方知名物业服务机构)成功推荐的世界500强投资的项目,每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推荐的跨国企业投资的项目,每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推荐的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项目,每项目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项目招商合作伙伴每年成功推荐此类项目的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强化楼宇招商奖励
第九条 对楼宇招商合作伙伴自主引进的招商项目,参照入区项目数量与质量给予以下奖励。
1、贡献奖。凡当年自主引进招商项目数量超过15家且“五上”企业超过3家的,授予楼宇招商合作伙伴“合作招商贡献奖”,并给予10-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优秀奖。凡当年自主引进招商项目数量超过10家且“五上”企业超过1家的,授予楼宇招商合作伙伴“合作招商优秀奖”,并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明星奖。凡自主引进招商项目所注册的、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年纳税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的(已享受开发区招商政策的项目除外),给予楼宇招商合作伙伴“合作招商明星奖”,并给予连续5年的奖励。(奖励金额参照符合条件入驻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累计额计算,第1-2年给予楼宇招商合作伙伴等额奖励、第3-5年给予50%奖励。)
第十条 楼宇招商合作伙伴由业主自主申请,按总部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聚集化发展原则进行评审,由主任办公会审定;同时由招商部门与其建立一对一的合作招商机制,即所有入驻项目须签订《项目入区协议》,按流程在投资促进服务局进行项目备案。
第五章 强化招商顾问奖励
第十一条 招商顾问实行聘任制,其选聘、管理与服务等按照《经开区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凡被正式聘任的招商顾问,给予每年2万元/人工作津贴;两年内若无成功推荐的项目落地,第三年是否聘任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在聘期内招商顾问引荐的招商项目按照上述项目招商合作伙伴的标准成功落地,给予招商顾问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上述项目招商合作伙伴奖励标准的50%执行,管委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由各招商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项目招商合作伙伴、楼宇招商合作伙伴和招商顾问的遴选、引荐项目信息的登记等;投资促进服务局负责引荐项目信息的核准与汇总、落地项目的评估、备案与奖励等。
第十五条 引荐、引进项目信息实行登记核准制,即由合作伙伴或招商顾问将信息发送一对一招商部门,经招商选资联席会核准后有效;落地项目或引荐成功项目奖励经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凡引荐的用地项目建设工程开始基础施工的,楼宇项目拥有区内固定经营场所(签订一年及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且取得经营收入(即向客户开具税务发票)的,视为项目落地或引荐成功。
第十七条 对已达到奖励条件的落地项目(含引进、引荐的楼宇项目),由招商合作伙伴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到资证明,以及引荐项目核准表、合作伙伴协议复印件等),经核查、确认后在年度招商引资大会上统一兑现,颁发牌匾和奖励证书,招商顾问津贴在一季度兑现。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或企业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只享受最优惠的一项。
第十九条 本政策兑现由投资促进服务局会同财政局和招商部门汇总核准后,由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促进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