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办发〔2018〕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优化开发区建设促进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列入市重点开发区域管理的各类园区)改革创新和整合提升,实现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决策部署,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亩产论英雄”为发展导向,强化统筹规划、专业化招商和要素资源保障,促进开发区特色发展、转型发展和创新发展,为我市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和建设“名城名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努力把各级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国际合作先行区、科技创新集聚区、改革创新试验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进一步提升,争取在全国、全省同类开发区中走在前列。到 2020 年,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地区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际利用内资、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市的45%、50%、60%、65%和65%;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超过500亿元的开发区3个,超过300亿元的开发区8个,国际产业合作园5个。
二、促进开发区特色发展
(三)明确各类开发区发展方向。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打造成为本地区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平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贸易等产业特色,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要主动谋划,积极参与浙江自贸区建设,探索和推进建设能源交易中心和大宗商品跨境交易中心。省级开发区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推动产业要素集聚,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向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配套完善的方向发展,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带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四)完善开发区功能规划。按照全市产业布局引导规划要求,明确各自定位,打造特色功能,实现错位发展,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要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完善和调整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形成“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五)主动融入“大湾区”建设。积极参与“大湾区”建设,围绕环杭州湾、象山港湾、三门湾的开发保护,主动谋划、找准定位、协同推进,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港湾业城互动融合,争取打造5个以上高质量外资集聚地和新型贸易中心,“大湾区”成为推动我市新一轮开放发展的主平台,推动市域开放层次全面提升。(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和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创建工作。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积极参与“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中东欧贸易便利化检验检疫试验区和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在打造新型贸易中心和国际人文交流基地等方面走在前列。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力争实现贸易便利化程度率先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支持梅山保税港区建设宁波“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核心承载区、大榭开发区建设国际能源贸易岛、宁波保税区建成中国—中东欧贸易物流园,支持宁波杭州湾新区打造我省标志性、战略性改革开放大平台。(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进开发区转型发展
(七)增强创新驱动能力。根据自身的产业定位,加快建设一批服务于产业发展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支持开发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引进创建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平台。鼓励各级开发区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更好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支持创建科技成果转移中心和国际合作创新园,建立以运行绩效为导向的政策体系。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建设技术研发中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鼓励开发区深入落实“3315计划”“资本引才计划”和“泛3315计划”,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八)推进开发区绿色生态发展。探索建立开发区绿色建设体系和建设模式,健全环境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促进开发区绿色低碳、安全及可持续发展。支持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经济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发展园区。鼓励开发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九)加快国际产业合作园建设。加强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政府机构、商协会的交流合作,聚焦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发展产业,建设5个以上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国际产业合作园,争取国际产业合作园在国家级开发区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中意(宁波)生态园、中捷(宁波)产业合作园和中瑞(宁海)生产技术中心等国际产业合作园建设。支持国际产业合作园在对应的国家设立经贸办事处,并在派驻人员出国方面给予支持。凡批准为省级国际产业合作园的,可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支持政策。推进“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在全市开发区中打造2个以上境外并购回归产业集聚地。(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外办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开放水平。推动宁波出口加工区、慈溪出口加工区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积极复制推广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委内加工、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等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制度。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等试点工作,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向加工制造中心、贸易销售中心、交易结算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方向发展。(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宁波海关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四、推进开发区产业招商
(十一)强化主导产业研究。根据全市产业布局引导规划要求,主动开展主导招引产业研究,编制产业招商地图,明确招引方向、主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切实发挥产业研究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提升招商工作的精准性。(市商务委、市经合局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强化主导产业招商。切实根据产业定位,以主导产业的“建链”“延链”“补链”“强链”为主线,以产业招商地图为指引,实施“挂图作战”,突出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的招引,推进园区产业集约化、集群化发展。支持开发区与国际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开展系统化、长期性的招商合作,重点引进一批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高科技企业。(市商务委、市经合局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强化招商政策支持。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有竞争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重点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符合相关招商引资政策条件的重大项目引荐机构、引荐人给予奖励。(市商务委、市经合局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强化招商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招商队伍结构,打造一支有一定规模的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招商队伍。探索建立招商队伍全员绩效考核机制,实施工资收入与招商业绩相挂钩,并对重大招商项目引进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行政奖励。探索试行外籍招商雇员制度。根据各地各单位需求,加大招商干部挂职选派力度。[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五、强化开发区要素保障
(十五)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推进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聚,对纳入我市“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优先进入市级项目用地储备库,年度计划指标按市、县两级实行“应保尽保”。全面推进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产论英雄”评价体系,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亩产效益”达到全省领先水平,省级经济开发区“亩产效益”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到2020年,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已开发土地亩产税收争取达到22万元/亩以上。建立健全“供而未用”土地处置盘活长效机制,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挂钩机制。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严格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产业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等要求作为工业用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明确设置理由、具体内容、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委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六)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鼓励开发区建设和持有标准厂房,引导中小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对1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项目给予土地政策支持。各地要深入贯彻国办发〔2017〕7号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积极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七)构建金融和资本支撑体系。鼓励开发区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等基金,支持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投融资机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建设运营。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进行融资,推动区域内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
(十八)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科学设置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建设和投资服务工作,进一步焕发体制机制活力。各开发区要充分依托属地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督,各级政府减少向开发区派驻部门。对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依法赋予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理顺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创新开发区运行模式。探索多元化的开发区运行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实施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行,鼓励开发区与国内外专业运营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区中园”公司化管理模式,建立与园区发展相适应的运行体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尝试将园区开发、建设、招商、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市场主体,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市场活力。[各区县(市)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推进开发区整合提升及区域合作。加强统筹规划,按照“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的原则,以区域内最高层级平台为核心,整合相邻、相近的各类开发区,打造新时代高能级开放开发大平台。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与省级开发区按照“共建、共管、共享”的原则开展跨区域合作,共建合作园区,探索实行跨区域的税收收益和经济指标分成共享机制。鼓励开发区之间实行紧密型的产业招商合作,在人、财、物不变的情况下,探索实行统一招商规划、统一招商政策、统一招商队伍,对提供项目信息、协助推动项目落地的开发区,由承接项目的开发区给予另一方利益分成。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在外建立“飞地”园区,开拓发展空间。[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合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七、提升开发区管理水平
(二十一)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发展和创新相结合,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由市重点开发区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全市开发区实行综合考评。对历年考核名列前茅的省级开发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对于年度考核位次在最后一位的开发区实行约谈制度。各区县(市)政府要把各省级开发区在全市开发区考核中的名次进位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强考核成果应用,将其作为开发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十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主线,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推进行政审批集成服务改革,积极实施“多证合一”改革试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外籍人员来甬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签证审批、许可流程,积极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编委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负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