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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操作细则

   2018-06-29 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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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苏园科〔2018〕30号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

苏园科〔2018〕30号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等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已要求实质审查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申请费给予补贴(包括:申请费、印刷费和实质审查费),上限不超过3500元/件。

第三条  园区每年组织专家开展优秀专利申请文件评选活动,对上年度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被评为优秀的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

第四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申请人每件5000元奖励;对于园区企事业单位自成立以来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第一件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2000元奖励。

第五条  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该发明专利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给予补贴。

第六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国外专利获得授权并被列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的,再给予申请人每件专利每个国家5万元补贴,每件专利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园区企事业单位自成立以来首次获得国外注册商标(不含港澳台注册商标)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八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进行一般版权作品登记的,给予每件100元补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给予每件300元的补贴。同一单位当年补贴不超过20件。

第九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给予每件1000元补贴。

第十条  园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对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5%的补贴和1%的奖励,补贴和奖励两项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申报流程参照《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利用专利信息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于上年度有研发投入且有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购买园区内自主品牌的专利检索、分析和管理系统(或账号),给予相应的年费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司法途径或者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给予一定的维权援助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工商查档费等维权费用,补贴额度为上述费用的30%,单一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一企事业单位年度补贴额不超20万元。

第十三条  园区每年面向国家中小微培训基地、各大功能区、产业公司及重点企业征集知识产权培训需求,制定年度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对于纳入园区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对入选“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者入选“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的个人,给予5000元奖励。上述各项奖励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园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新入驻园区并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创新类业务的机构,经审核评估后,给予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

第十六条 有关《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办法》中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内容,园区将根据年度计划另行发布通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1、申请补贴或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申请补贴的个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园区居住证。

2、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贴需提供该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发票;

3、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需提供该发明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票;

4、国外专利授权补贴需提供国外授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发票;

5、注册商标奖励需提供该注册商标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票;

6、著作权登记补贴需提供著作权证书及版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发票;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补贴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票。

8、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及奖励需提供《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原件扫描件。

9、 申请专利检索、分析和管理系统(或账号)年费补贴的,需提供相关采购合同和发票、上一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清单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

10、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补贴需提供《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11、申请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奖励需提供资格证书或上级发文文件、近一年园区社保证明及社保明细。

第十八条 申请园区知识产权奖励或补贴的时限为一年。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版权及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案件终审或取得知识产权各类人才资格等一年内申请相关费用,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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