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机构,各直属国有公司、直属公办学校,区内各企业:
现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4月28日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引导和支持创客、创业企业、培育企业,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双创大街等双创载体的健康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众创空间支持政策
第二条 鼓励建设众创空间
1、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众创空间引进或培育一家符合产业定位的“五上企业”,给予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奖励。引进重大项目的,给予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鼓励众创空间为创客、创业企业减免场地租金,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服务,参照实际运营效果,给予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支持创客及创业企业
1、众创空间内创业企业实施的项目可申请经开区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
2、对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和创客,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社保补贴;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社保补贴。
3、支持创业企业与区内企业建立加工、协作配套及生产性服务关系。参照实际采购金额,给予购买方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4、对国内外知名双创企业落户,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5、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创业企业,参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支持政策
第四条 鼓励建设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
1、鼓励土地利用率较低或经营效益较差的工业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建设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在其达到认定标准后,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2、积极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等认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的申报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每引进一家符合产业定位的“五上企业”,给予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的运营主体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4、从首次认定年度起,参照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内其培育企业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经开区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的运营主体奖励。第一年,给予等额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参照培育企业纳税年度新增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5、从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首次认定起五年内,当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内培育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的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内培育企业
1、对符合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产业定位、产品技术含量高、成长性较好的培育企业,经评审,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第二年至第三年参照不超过其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经开区留成部分给予房租补贴。
2、符合经开区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优秀培育企业,从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毕业后,在经开区新购地建厂或购买厂房,并正常经营一年后,参照其毕业当年起两个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经开区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与企业的购地或购厂房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四章 双创大街支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利用现有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各类资源建设双创大街,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双创大街,经评审验收,给予双创大街的运营主体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补贴。
第七条 双创大街内入驻企业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支持创客及创业企业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将创客、创业企业、培育企业,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双创大街运营主体的信用记录纳入陕西省社会信用公共平台,对于信用记录不良或者纳入省市信用“黑名单”的单位,取消享受经开区产业支持政策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原《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载体建设暂行办法(2016年3月修订)》、《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暂行办法》(西经开发〔2015〕 3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