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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8-05-16 西安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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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西经开发〔2018〕121号各局(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机构,各直属国有公司、直属公办学校,

西经开发〔2018〕121号

各局(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机构,各直属国有公司、直属公办学校,区内各企业:

现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5月2日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三新战略”,助力“建强创佳”,狠抓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补齐现代服务业发展短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简称重大项目)是指新引进的投资10亿元以上的用地类城市综合体和和投资5亿元以上的高星级酒店项目;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新引进的承诺年纳税额不少于50万元的文化创意及设计类项目、承诺年纳税额不少于150万元的其它现代服务业项目。

(说明:高星级酒店是指五星级及以上的酒店;年纳税额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建筑面积4万平米以上的高星级酒店类重大项目,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知名酒店品牌引进奖励,项目开发商和酒店运营商各奖励50%。

(说明: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其酒店星级、规模、品牌等因素确定;自开具第一笔增值税之日起,试营业一年后且正常经营时予以一次性兑现。)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建筑面积10万平米(其中经营场所不少于3万平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类重大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知名商业品牌引进奖励,项目开发商和商业运营商各奖励50%。

(说明: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其规模、品牌等因素确定,自开具第一笔增值税之日起,试营业一年后且正常经营时予以一次性兑现。)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国家和省级研发与检验检测机构、跨国企业研发中心并注册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和检测中心类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平米办公用房的物业购置费补贴或三年房租补贴;同时参照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50-1000万元。

(说明: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予以一次性兑现;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上述建设项目第三方审计报告所审定的实际完成额确定,奖励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软件开发、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外包类重点项目,且承诺三年内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00平米办公用房的物业购置费补贴或三年房租补贴;同时再给予重点引进项目不超过50万元开办费奖励。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咨询服务、3D打印服务、增材制造服务、节能环保、合同能源管理及建筑、工业设计类重点项目,且承诺前三年企业营业收入合计超过8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0平米办公用房的物业购置费补贴或三年房租补贴;同时再给予重点引进项目不超过30万元开办费奖励。

第八条  在自贸区注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的或进出口贸易企业的,且企业第一年度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且年增长超过20%的,给予不超过200平米办公用房的物业购置费补贴或三年房租补贴;三年内企业的年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或进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3亿美元、5亿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说明:年进出口额以海关在地统计额为准。)

第九条  本政策所指的房租补贴标准为30元/月/平米,先缴后奖,即企业按合同租金先行缴纳房租,企业年纳税额第一年超过第二条约定标准50%的、第二年超过75%的、第三年超过100%的给予全额奖励,否则不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政策所指的物业购置费补贴标准为400元/平米,兑现有效期三年。

(说明:本政策所指物业包括合法合规的商业和工业物业;若三年有效期内企业达到承诺年纳税额,则在下一年度一次性予以兑现物业购置费补贴。)

第十一条  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企业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现有物业业主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现代服务业,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允许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或企业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时,按从优不重复原则,只享受最优惠的一项;对既适用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又适用本政策的,先执行省市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所产生的差额奖励部分给予补齐。

第十三条  在自贸区内注册设立的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类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自享受上述政策之年起,企业十年内不得迁出经开区,且不得改变纳税人的义务及职能,否则,有权追缴其已享受的本政策全部奖励。

第十五条  本政策兑现执行《经开区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兑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促进服务局负责解释,之前颁布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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