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整治开发区环境污染,建设绿色开发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治理、促进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排查整治全省开发区企业污染物排放、开发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将各类开发区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的绿色发展先行区。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杜绝开发区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已建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有效运转,在建设施加快建成投入运营。到2020年底,开发区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固体废弃物实现全收集、集中处理,环境监测智能化、管理网络化,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平台全覆盖,从源头上杜绝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引进,基本建成绿色开发区。
三、加大开发区企业污染综合整治
(一)全面排查摸底。全面摸排开发区内企业,对照已批准的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查企业污染排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分类登记建档。重点排查化工、造纸、制革、冶炼、印染、酿造等高污染风险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固体废弃物处理、小锅炉等情况和存在问题。2018年8月底前,建立准确、真实的问题企业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二)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开发区定位和存在的环境问题,制订污染整治总体方案,明确污染防治的目标、重点、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一区一方案”。针对企业存在的污染问题,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标准和要求,“一企一策”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三)实行分类整治。严格落实“一企一策”整改方案,确保平稳推进。违法排污的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立即停产治理,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予以取缔。“十小”企业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立即停产取缔。排放达标的企业,参与地方改善环境质量的行动计划,其中生产工艺较落后的企业,加快清洁生产工艺改造。(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四、强化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一)完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尚未建设的,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在建的要加快进度,年底前完工试运行;已建成的,完善污水管网,确保污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二)加强园区企业固废运转处理管控。优先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开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比例。对开发区一般工业固废,实施产生、处置、运输等全流程监控。危险性固体废弃物,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储存、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大气污染监督。严格监控大气污染,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的燃煤锅炉。因地制宜制订集中供热方案,具备条件的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鼓励企业使用集中供热、供气设施提供的热源,各工业园区在2020年基本实现集中供热。(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四)修复自然生态环境。开展园区自然生态环境排查,严禁明渠排污,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区内水体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2018年底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合理布局,优化设计,除道路和建筑物外,自然地面实现绿化全覆盖。到2020年底,产城一体开发区或开发区内生活居住区,达到园林城市的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创新开发区污染防治管理机制
(一)建设开发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测预警平台。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区内河道水体、大气环境等全覆盖的监测预警体系,实时掌握企业排污和生态环保情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确保环境监管实时到位。(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二)严格区域规划环评管理制度。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开发区规划环评,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三)制定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已批准的规划环评和环境清单、开发区批准的产业定位,制定各开发区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建立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率先探索建立开发区环保信用评价,将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失信信息,依法通过“信用安徽”“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让环境违法单位和个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形成环境保护领域“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环境污染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开发区是环境污染整治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实现清单管理,依法合规整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加大指导和督查。(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市环境保护规划,优先争取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的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设立绿色专营机构。鼓励通过设立各类产业基金、直接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参与开发区环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三)落实监督考核。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完成。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效果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开发区环保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充实专业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下放权限,依法探索开发区管理机构享受同级别行政执法等权力。(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的安排部署,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整治环境污染、建设绿色开发区营造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