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开办〔2018〕83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支持使用企业云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支持使用企业云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培育云计算产业发展和扶持廊坊开发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扩大云应用,推进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开发区软件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加速开发区软件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管委会设立“支持使用企业云服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区内企业使用软件云服务进行补贴。为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在软件开发项目管理、配置管理、代码检查、编译、构建、测试、部署、发布等方面存在服务需求的廊坊开发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区内入孵项目。
二、申请资格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任意一条的即具备软件云服务补贴申请资格。
(一)廊坊开发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教育培训机构;
(二)廊坊开发区域内注册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在孵项目。
三、使用原则
“企业云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加强监督原则。
四、资金规模
在经济发展局预算中设立“支持使用企业云服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的资金总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使用标准
通过面向全国公开政府采购,优选知名公司提供使用范围内的服务套餐。套餐分大型、中型和小型3种,具体使用标准如下:
1.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小微企业最多申请4个小型套餐。
2.注册资本10万元(含1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万元)的大中型企业,最多申请2个中型套餐。
3.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最多申请2个大型套餐。
4.注册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项目,最多申请2个小型套餐。
5.注册的教育培训机构,最多申请2个小型套餐或1个中型套餐。
六、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每年发布的云服务专项资金申请通知,对有云服务使用需求的企业或教育培训机构,向经济发展局提交《云服务申请表》。
(二)审批。经济发展局对申请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入住众创空间或孵化器项目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评审的,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审核结果报工委、管委领导审批。
(三)公示。对经审核、评审合格的,将受资助单位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运营公司依据审批结果,向需求方下发资源订单,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交付。
七、资格终止
针对申请软件开发云资源用户,若资源开通后30天内未使用,视为放弃,将收回资源。资源申请开通用户不得转赠或销售软件开发云资源,一经发现,收回其申请资源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八、管理监督
1.明确职责分工。由经济发展局负责“支持使用企业云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局负责“支持使用企业云服务专项资金”的筹集、划拨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2.强化监督管理。“支持使用企业云服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资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负总责。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单位和运营公司应向经济发展局提交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每年1月底前,经济发展局向工委、管委报告上年度“支持使用企业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开展绩效评价。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支持使用企业云服务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对出现弄虚作假、毫无进展等情况的项目取消资助,追回套餐等价款项,并予以通报曝光且记入信用记录;对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由廊坊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