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8〕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促进我省外资提质增效,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根据国家部署,对全省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推动我省服务业扩大开放,争取率先复制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深化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在全省复制推广试验改革经验。深化苏州市、南京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启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制定试点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招商选资力度
重点招引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来我省投资,鼓励设立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积极引进全球产业链中高端环节和核心技术,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修订完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落户。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予以奖励补助。加强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信用培育,认定一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检验检疫高等级信用企业,提供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支持具有境内外资金管理中心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开展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跨国公司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按照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集聚全球创新资源
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企业技术中心,采用适当方式给予专项支持。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外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对外资研发中心优先办理报检资质审批,优先考虑提升信用及分类管理等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本地实行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在土地、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给予资金扶持或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国税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外资项目用地
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和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项目,其中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鼓励外资项目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前十名的经济类开发区、前五名的高新类开发区,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载体和机制建设
按照全省“1+3”功能区总体布局,充分发挥省、市各类产业发展基金作用,以股权投资等社会化方式引导外资投向特定区域、特色产业,推动利用外资同质竞争向协同发展转变。重点支持中韩(盐城)产业园、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中德(太仓)产业合作创新试验区、苏澳(常州)合作园区等合作园区加快建设。充分发挥新苏合作理事会、苏港合作联席会议、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友城双边(多边)联委会等机制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加大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苏中、苏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支持力度,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用地、用工、用电等各项成本,推动省内加工贸易向苏中、苏北地区有序转移。按照“资源互享、优势互补、发展互惠”的原则,推进江苏辽宁对口合作、江苏陕西扶贫协作和经济合作等省外对口支援合作机制建设,推动共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外办〔港澳办〕、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
落实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对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企业单独申报调整为开发区整体申报。持续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继续推进“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覆盖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制定适应我省开发区进区项目的准入标准,提升进区项目审批效率。完善南北共建园区“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利益共享”机制,共建园区引进外资项目投产后形成的财政收入市县留成部分,可由合作双方商定按比例分成,地区生产总值、实际到账外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考核时按双方商定比例分别计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工商局、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
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推进工作许可属地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来我省工作、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有效期5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按规定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对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可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对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相关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外籍华人在苏南五市工作,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入境许可、申请居留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发放”。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研发人才)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视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对本地的贡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港澳办〕、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一表”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推进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优化非报关货物管理。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争取扩大试点范围。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覆盖所有上线项目、所有口岸。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易发高发行业、市场区域的监管力度,开展打击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将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实现设区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全覆盖,扩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规模。面向我省重点优势产业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服务,推进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加快中国(常州·机器人及智能硬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围绕重点优势产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商务厅、科技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创新招商引资模式
鼓励各地组建专业化招商机构,建立市场化招商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优化招商效果。支持建立以产业链为主导的招商组织架构,鼓励成立区域招商联盟。加强招商引资激励,每年度对全省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推广苏州工业园区市场化招商模式,成立专业招商公司,对公司工作人员薪酬等事项实行企业化考核激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建立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重大问题。完善外商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对外商反映的突出问题提供“直通车”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完善外资备案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开展备案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支持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拓展商事仲裁服务,提升外商投资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坚持内外资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可全面享受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标。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保障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工商局、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
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战略部署,按照“科学合理、简明实用,统筹兼顾、综合评价”的原则,研究制定全省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在考核利用外资规模、增速的同时,突出外资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社会贡献、营商环境等质量效益指标的导向作用,科学客观地评价全省各地利用外资的质量水平,引导各地各部门把提升引资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快外资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省利用外资质量效益,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