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新管发〔2018〕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
《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6月6日
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我区三次创业,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济政发〔2018〕6号)和济宁高新区管委会《济宁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增长极实施规划》(济高新管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引导鼓励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做优做强提升发展质量,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加快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现代经济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重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培育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和科技园、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投资建设大型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或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对知名科研机构或大型企业按照“有知名科技领军人才、有较好科研基础、有具体研发方向、有较高研发投入、有专业管理运营团队”在我区建设的大型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运营业绩给予不高于50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二条 加大对企业研发载体支持力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创新载体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对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对当年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专利创造和运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当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按三个国家予以资助;对年专利授权量在10件、20件、30件、50件、10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核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当年度三类专利授权量在2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培育有实力、有品牌、有业绩的高端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推动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对在我区注册且当年度服务我区专利代理量500件以上或授权量3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代理量在300件以上或授权量2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我区注册且当年度服务我区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0家以上的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国家或省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根据运营业绩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扶持。支持社会机构、社会资本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当年度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孵化培育出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当年度区内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按照当年度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配套支持。
第八条 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高科技领军企业。经认定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按比例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其中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的,按照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的,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我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对于实际研发投入较大、对我区有重大贡献,但未享受到国家和省市研发投入政策补助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培育创新人才团队。对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山东省“泰山人才”等高端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区贡献给予30-50万元产业化资金资助。对创新成就突出、市场前景好、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团队,经评选认定后授予“济宁高新区优秀创新团队”荣誉称号,并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积极推进标准和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制定标准,对批准发布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主要参与单位(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按上述标准的 30%给予奖励;对驰名商标给予20万元奖励,省名牌产品、服务品牌给予5万元奖励。
本政策由济宁高新区科技与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