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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

   2018-08-15 烟台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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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系列决策部署,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和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速培育具有区域核心竞争力的经济和产业体系,加快实现建设烟台市现代化经济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战略目标,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科技创新的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人才引领、产业依托、企业主体、平台支撑、机制保障,健全完善多层次创新政策体系、多元化创新载体平台、市场化创新激励机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人才为核心的最优创新生态,持续打造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四新”促“四化”,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率先形成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新格局。

2.主要目标。到2020年,科技创新中心框架体系基本形成,科技创新人才、创新要素、创新企业、创新组织数量和创新质量位居全市前列。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68%,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200家,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00家;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达到200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达到20家;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40件;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系列、市“双百计划”等各级高层次人才分别达到100名;各类孵化载体(基地)达到20个,孵化面积达到100 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超过600家。

3.重点任务。聚焦科技创新,树立全球视野,对标国内领先水平,推进“烟台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打造创新人才聚集区、创新能力引领区、协同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先行区、科技创新服务区,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打造创新人才聚集区。围绕人才发展战略,以八角湾国际人才港建设为抓手,不断吸引聚集各类人才来区创新创业,打造国际一流的人才汇聚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打造创新能力引领区。围绕创新主体的培育,加快提升企业核心创新能力,以总量做优、规模做大、实力做强为目标,依据科技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搭建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成长阶梯,呈现“成长型、骨干型、示范型”三类企业有序分布、梯级式发展格局,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

打造协同创新示范区。围绕新型创新体系构建,大力引进高端创新资源,推进八角湾蓝色种业硅谷、业达科技园、国际生物医药创新中心等载体建设,加快构建综合性和专业化共同支撑的创新平台,重点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成果转化型、高端人才创业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平台,推动各类特色平台集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努力提升企业孵化和成果转化能力,实现创新创业升级。

打造科技金融先行区。围绕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新模式新路径,综合运用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科技创投等手段,促进人才、科技、金融与产业的有机结合,构筑起覆盖企业全生长周期的投融资体系。

打造科技创新服务区。围绕创新环境建设,实施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探索知识产权区域发展新路径、新模式。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建立各类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各类科技服务,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二、建立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发展机制,打造创新人才聚集区

4.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光电、新材料等领域为重点,面向海内外大力引进高水平人才团队,以人才优势打造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发展优势。新进区且具备世界一流水平、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给予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经费经评审后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启动、中试、产业化分阶段拨付。对入选的团队项目,给予相应的管委直投基金支持。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来区工作满一年后,在区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分别享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助。

团队带头人属于全职引进、在开发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获得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作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按照20%、30%、50%的比例分年度逐年发放。

5.大力引进海内外顶尖人才。新进区的创业领军人才,其创业项目经评审确定为A类、B类和C类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按照30%、40%、30%分阶段评估后拨付)。对入选的人才项目,给予相应的管委直投基金支持。三年内,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房租补贴和每年2万元住房房租补贴;来开发区工作满一年后,在区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分别享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助。

区内企业新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项目经评审确定为A类、B类和C类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按照30%、40%、30%分年度评估后拨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工作满一年后,在区内购买自住商品房,可分别享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助。创新领军人才属于全职引进、在开发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获得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作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按照20%、30%、50%的比例分年度逐年发放。

创新创业团队政策与领军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

6.加快引进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对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新引进的优秀人才,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百人计划”、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可享受每人每年6万元的补贴,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技术职称者)可享受每人每年2.4万元的补贴,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技术职称者)可享受每人每年1.2万元的补贴,本科可享受每人每年6000元的补贴,补贴期限2年。在开发区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在区内购买自住商品房,分别可享受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对进入我区院士工作站工作的院士每月补贴10000元,期限2年。建立科技顾问制度,对我区聘任的科技顾问每年给予5万元工作津贴,聘期不超过3年。

高新技术产业急需人才与创新团队、领军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

7.鼓励申报国家、省高层次人才称号。在我区工作期间,入选“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科技部“人才推进计划”或省“泰山”系列或“外专双百计划”,分别给予个人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并分别给予所在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科研经费资助。同时入选以上称号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和配套科研经费支持。

8.对个人年收入地方贡献予以奖励。我区企业新引进(认定)、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的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其上一年度个人年收入(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其他所得不计入范围)地方贡献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给予等量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9.完善人才计划及人才荣誉制度。实施“八角湾英才”计划,对上述高层次人才、团队,授予“八角湾英才”或“八角湾英才(团队)”称号,并给予相应扶持。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建立健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长效机制和荣誉机制,完善联系服务专家工作体系,提升人才精细化服务水平,构筑引才、育才、助才、成才、留才的可持续发展的人才生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人才评选,对获奖人才进行表彰。

三、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打造创新能力引领区

10.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专项、重大国防科技专项,给予 100%的资金配套;列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给予80%的资金配套;列入烟台市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给予 50%的资金配套。(按上级实际到位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为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总额,单个项目获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同一项目不重复匹配)

11.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科研攻关,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每年在每个产业领域重点梳理1-2个技术链条,支持10项左右重大攻关项目。

12.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且在我区产业化的创新成果, 投产后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且在我区产业化的创新成果,投产后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同一获奖成果按最高标准执行)。

13.加大对一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在开发一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在其取得临床研究批件后,按临床前研究费用2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取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并且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总研究费用1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取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且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总研究费用1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兑现税收等优惠政策。备案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进入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引进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租用办公、研发、生产场地而产生的租金,自认定之日起按实际缴纳房租给予连续24个月的补助。补助标准最高420元/平方米·年,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1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按上级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基础上,对其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部分,再给予10%的补助(增长部分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搭建各类新型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协同创新示范区

16.加大高端创新资源引进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和知名企业,以区内优势龙头企业为纽带,共建先进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等高端研发机构,建设国内一流、世界先进的科技创新基地体系。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大学以及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等高端科技资源,在我区设立或共建分支机构或研究院,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我区设分支机构或研发机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企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各类主体发起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最高5000万元支持。扶持资金按照研发机构科研条件建设、项目研发先进程度、人才引进数量及层次、成果转化目标及效果等方面评审确定,确定后拨付30%的启动资金,剩余资金按建设进度分年度拨付。

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研发办公用房,并给予全额或部分房租资助。

17.支持多元化主体建设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进一步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专业科技园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依托高等院校、优势企业、社会团体等打造一批高质量创新创业载体。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新建设的大型专业创新创业载体,管委可采取股权或投资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50%,投资补贴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2000万元;鼓励企业、社会团队、高校院所利用我区闲置场所兴办创新创业载体,经批准改造建设的,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的改造装修补贴;对新引进的孵化载体专业运营团队,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年的房租差额补贴;对在创新创业载体内配套建设并为全区企业服务的大型公共技术平台和检测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和服务程度、范围等给予公共技术平台和检测平台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创新创业载体经评审认定后,给予基本运行经费补贴和绩效考核奖补。基本运行经费补贴不超过5年,同一载体每年可享受累计最高300万元补贴(生物医药类孵化器为600万元)。绩效考核奖补根据孵化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企培育数量、引进人才数量及层次、创新服务水平等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载体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其中,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2万元和2000元奖励。

对创新创业载体新引进的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5年房租补助(前三年全额补助,后两年50%补助)和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贴,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按其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奖励(前两年100%,后三年50%)。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补充其孵化资金。

18.建设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经管委批准,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期内给予不超过该平台总投入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主要用于软硬件设备购置。建设期满正式运转后,对平台实行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补贴。

19.加强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支持重点企业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布局建设在产业技术创新中发挥核心引领作用的研发平台,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列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的企业,当年给予1000万元配套补助;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当年给予200万元的配套补助经费;列入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当年给予100万元的配套补助经费;列入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当年给予50万元配套补助经费;列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创新载体的企业,当年给予50万元配套补助经费;列入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或创新企业,当年给予2万元配套补助经费。

企业与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共建分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区内外资企业新设立的研发中心或区内企业在国外设立研发中心,经评审,给予最高1000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费补助。

20.鼓励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组建以本企业为核心的全国、全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批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内科技企业成立区域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认定,3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的活动费用支持,用于开展产业研究、组织示范应用、市场对接等活动。

  五、建立完善的投融资体系,打造科技金融先行区

21.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营造基金集聚资源优势。制定基金引资金、项目、人才和向区内企业投资的激励政策,丰富创新创业资源、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建立健全引导基金收益分配让利机制,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创业企业的参股基金,投资比例达到资金总规模的50%及以上的,以项目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让利;加强对各类基金的引进、培育和服务,强化调度绩效考核,依据投向区内早期创新创业领域、引进创新创业项目等结果,作为政府基金与其合作和推荐项目资源的优先依据;建立健全直投、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退出决策机制,按照“项目跟着人才走、基金跟着项目走、扶持跟着基金走”的原则,以直投、联投或跟投等形式,支持区内经评审确定的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创新创业团队或科技领军人才领衔的高科技项目。

22.建立完善的科技企业投融资体系。根据科技型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构建起覆盖全成长阶段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信贷中心等科技信贷服务专营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属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重点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存货抵押贷款等新型抵质押贷款,广泛开展“税易贷”“科信贷”等无抵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或与政策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结成投保贷联动战略联盟,实现贷款、担保、保险、投资联动;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我区风险分担、贷款贴息、保费费率补贴等系列政策,推动开展“政银担”、“政银保”合作,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可申请最高5000万元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3年,贴息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扶持, 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我区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3.完善信贷周转和担保制度。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的创新项目,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提供信贷周转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而承担的流动资金融资担保费用,按担保费用的30%给予补贴。

24.深化科技保险服务。科技型企业购买知识产权类保险、科技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给予保险费用3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打造科技创新服务区

25.支持专利研发创造。进一步优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园区”、“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三大国字号园区体制机制。设立专利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技术研发创造资助、专利研发大户奖励、获奖专利奖励、专利转化运用扶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等(另行制定办法)。其中,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或“山东省专利特别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山东省专利一等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入选国家、省、市级专利分析评议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2万元奖励。

单位或个人申请国际专利(不包括港澳台专利),按申请和授权两个阶段资助:PCT国际申请阶段,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资助40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资助5万元,其他国家每件每个国家资助3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5个国家。

26.支持高价值专利转化和产业化。对通过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和产业领域专家评审论证的高价值专利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给予20-50万元的资助资金。

27.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区内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胜诉或维权成功的,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包括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调解费等,每个企业维权资助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8.加大质量建设支持。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奖励2万元,超过指定10个国家和地区的,每多1个再奖励2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件商标每个企业只能奖励一次;对通过单一国家(不含马德里成员)注册方式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奖励3000元,每件商标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新取得国内注册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奖补1000元,每户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4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通过续展的山东省著名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商标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两级称号的,按国家级进行奖励。对新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和山东省服务名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通过续展的山东省名牌产品和山东省服务名牌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

对主持制修订(前两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在标准颁布实施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项技术只奖励最高级别标准。

29.支持软件产品开发。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年销售额超过20万元的软件产品,每项资助2000元。

30.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在我区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按照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建立技术转移中心,为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对经认定的,合同期内每年给予30万元—2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对具备一定规模及服务能力的,根据其绩效每年给予20—100万元补助(不超过3年)。

31.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在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服务机构联盟实施创新券制度。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每家企业可获得不高于1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券额度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支持引进研发设计、技术交易及咨询、软件与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各类专业性科技服务机构,经认定,根据其绩效每年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扶持(不超过3年)。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根据工作业绩,每人每年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工作经费。

32.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对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创新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将掌握国际领先核心技术的企业尽快将产品推向市场。

33.支持创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鼓励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命名的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七、创新科技管理体制,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34.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实施财政科技投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光电等全区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完善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手段支持技术创新机制。转变政府科技部门管理职能,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财政等部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评估制度。

35.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评价机制。设立由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发展战略、产业规划、创新团队、科技领军型人才及重大项目等决策咨询。依托高校院所、企业、社会机构建立高水平科技智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探索实行市场、社会和行业认可的第三方科技评价方式,逐步拓展社会化、专业化评价渠道。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学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等价值,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管委财政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36.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立科技创新信用记录信息系统,加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金资格,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八.组织实施

37.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区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科技型企业、各类科技型研发机构,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项目和活动。

38.专项资金。管委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预算支出中设立“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本《意见》中所有的各项政策扶持、资助和奖励均在该“专项资金”中列支。

企业及个人获得的各类扶持资金应按照科技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专款专用,凡涉及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扶持事项。

上级奖励扶持政策资金需要区级财政负担的,按政策高者执行,不重复扶持;同一项目(平台)符合多个奖补政策的,不重复支持,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已享受管委重点产业扶持政策的,不重复扶持。

39.责任部门。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组织、人社、财政、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适时提出对本《意见》的修订建议。财政局会同科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促进我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创新团队等,按相关程序报管委审核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40.实施时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烟开【2013】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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