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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

   2018-10-09 广州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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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7〕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或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经认定并登记入库的各类所有制人工智能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人工智能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发展机器识别、深度学习、神经网络、自然语言处理、生物特征识别、新型人机交互、自主决策控制等核心技术研究、应用产品开发,以及开展智能软硬件、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智能终端等智能产业,智能工厂、“人工智能+”制造等应用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建立本区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人工智能企业(机构)认定。

第二章  项目落地奖励

第五条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向区企业建设和服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企业建设和服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六条  对新建立的人工智能产业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亿元。

再次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后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给予差额奖励,即公式为:当次奖励金额=当次符合档次的奖励金额-往次已获得的奖励总额。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五年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已申请过本奖励的企业,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后仍未达到下一更高档次要求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实施意见》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人工智能重大产业项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或是在《实施意见》实施前已注册的企业,在意见实施后在本区新建立的项目,以发改部门的立项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三)在企业建设和服务部门认可的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及投产。

第八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按新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或新项目在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三)享受本奖励的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应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

(四)按约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从区政府、管委会正式交地之日(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起计算,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之日止,建设时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扣除)。

(五)投试产验收,是指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基建竣工验收备案、企业厂区道路排水排污设施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竣工验收备查等专项验收后,由区企业建设和服务部门发放《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

(六)实际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至完成相关验收取得《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之日止实际所用的时间。

(七)约定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产起止时间。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投产运营但没有规定具体投产日期的,认定日期为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届满两年的日期。

(八)在约定时间内投产,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少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

第三章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奖励

第九条  申请本章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十条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不含试点,下同),每成功培育一家人工智能产业领域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众创空间、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成功培育的企业应满足进驻该众创空间、孵化器时年度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进驻时间满一年,并在该场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第十一条  对在本区建设运营人工智能工程实验室、培训中心、展示体验中心等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本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提供研发、设计、生产、云资源租赁、技术交流等服务的,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采取先立项后补助的形式,对实际建设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的项目,按其实际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建设运营人工智能工程实验室、培训中心、展示体验中心等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在项目建设前报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实施意见》发布时已启动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补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对《实施意见》实施后投入的建设经费给予奖励。《实施意见》发布后、本细则发布前启动建设的,应及时办理补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给予建设经费奖励。

对《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完成建设的和未通过认定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评审,评选不超过10个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按每个应用项目经认定的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是指在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无人驾驶、智能安防、智能家居、智能医疗、公共服务等领域实施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示范工程,形成一批完整行业解决方案和成功案例,加快人工智能的商业化进程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相关示范项目认定,且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另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本区企业或机构使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人工智能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按其使用费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本区企业或机构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等奖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奖项二等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奖项三等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本区企业或机构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认定的人工智能领域国际大奖的,给予获奖金额的100%奖励。

第四章 ?融资扶持

第十八条  申请融资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向区金融部门提交并购费用补贴及并购贷款贴息申请材料,由区金融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十九条  本区企业开展相关行业或领域业务并购重组且控股非关联企业的,按兼并重组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企业申请并购费用补贴的并购项目必须是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完成并购相应的工作,并将目标公司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并购重组的相关度核实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  对本区企业获得商业银行机构一年期(含)以上并购贷款的,按贷款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的1.5%(年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3年。企业可就多笔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项目必须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审批并获得发放,具体以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凭证的日期为准。

企业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前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1年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贷款项目贴息期至《实施意见》失效为止,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或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投资协议、实缴注册资本、承诺书、财务审计报告、租金(购房)发票、企业入统情况等申请材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设立的人工智能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折算为人民币核算),经登记入库,在区内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购买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人工智能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设立的,且实缴注册资本的现金出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实施意见》有效期内从区外迁入的企业,且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营收以企业迁入当年在迁出区对应的数据为基数。

(二)企业应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项目承诺书。

(三)在我区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于办公的,且企业须承诺10年内办公场所不对外转售、分售、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第二十五条  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从首次满足扶持条件的年度起算, 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本章的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租赁期限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起始计算,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1年算。企业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达到补贴条件的,即可享受本资金补贴。

办公用房补贴的期限至《实施意见》有效期届满为止。

第六章  重大推介交流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本章中标准制定或修订奖励、活动费用补助、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资金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及资金发放。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本章中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费用补助的企业或机构,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及资金发放。

第二十八条  对本区企业或机构主导人工智能领域国际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给予每家企业或机构10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国家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给予每家企业或机构5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给予每家企业或机构30万元的奖励。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条件,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制定或者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主导单位是指在标准起草单位中作为前三个主要起草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本区企业或机构出资主办、联合主办、承办人工智能领域高水平、高层次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单次支出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需在活动实施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包含但不限于经费预算、活动方案等书面材料。

经备案的重大交流活动,在活动结束后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及活动经费发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认定后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对会议场地费、媒体宣传费、宣传物料设计制作费、演讲嘉宾交通和食宿费、参会嘉宾会餐等直接费用,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条  重大交流活动奖励由活动主办方申报,仅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奖励。若活动有政府部门参与出资举办,实际活动经费需扣除政府部门支出部分。

第三十一条  对本区企业或机构参加国内外人工智能领域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的,参加活动前应到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备且单次展位费用、租赁费等直接费用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对展位费用、租赁费等直接费用,按实际支出费用50%给予补助,企业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补助的金额合计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超过部分不予补助,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补助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申请大型宣传推介活动费用补助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国内外专业展销会、博览会是指除由省、市商务部门组织企业或机构参加的服务外包专业展会、产业推介会和项目对接会之外的大型宣传推介活动。

(二)展位费用和租赁费是指企业或机构租赁展位及现场设备租赁的费用等(仅限于普装展会,不包括特殊展位费用),不包括布展费、广告宣传费等其他服务费用。

(三)企业或机构申请展会补贴,需提交会场现场及展位照片、租赁合同、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由本区企业或机构组建,在本区登记(注册)成立、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人工智能领域行业协会或联盟的,从成立后次年开始,每年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扶持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协会或联盟上一年度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报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每年给予协会或联盟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

申请本奖励的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于本区人工智能产业;

(二)属于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三)按章程开展活动,实际运营期限满一年。

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应为:专职工作人员经费(人员费用不高于资助费用总额的30%)、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等其他直接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和补贴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细则奖励和补贴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前述规定的或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追回。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分别纳入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企业建设和服务、金融、商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实质审核。

第三十六条  申请企业或机构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申请企业或机构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或机构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最高”、“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细则中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贴、奖励申请,由区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  申请企业或机构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各兑现部门将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如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对申请企业或机构违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对区内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各项扶持的办事指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申请各项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7〕77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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