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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9-18 西安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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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西经开发〔2018〕243号各局(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机构,各直属国有公司,各直属公办学校

西经开发〔2018〕243号

各局(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机构,各直属国有公司,各直属公办学校,区内各企业:

现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9月7日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加快人工智能、机器人、大数据、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吸引院士、专家等高端领军型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入区,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及优化升级,同时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是以区内企事业单位、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或专业园区为建站单位,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科研与技术合作项目为载体,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建立的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创局)负责指导工作站政策制定、建设和管理、评审授牌和组织评估工作,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负责开展院士专家服务工作。

第四条 院士专家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院士专家的经常性拜访和信息管理。

(二)针对院士专家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的特点,组织院士、专家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络联谊与沟通交流、决策咨询、科技项目对接、人才引进等活动。

(三)工作站宣传总结,推广有益经验与模式。

第五条 工作站日常工作经费列入科创局年度支出预算。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产业发展战略、产品定位及技术创新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研发,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

(五)为经开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引荐创新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资源。

第四章 建站条件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在我区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取得相关行业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并有持续增长能力。

(二)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研发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以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为准),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拥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创新称号。

(三)至少签约1位院士及其团队(非建站单位工作人员)或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签约院士研究方向须与建站单位科研方向一致。

(四)有满足相关科研活动的基本条件,须为工作站提供不低于经开区支持资金1:1的配套科研经费,研究方向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有明确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项目,至少完成3项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

(五)工作站须设在我区建设单位的自有场地内。

第八条 对已经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建立科研合作关系并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单位可优先建立工作站。

第九条 在人工智能、机器人、大数据、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优先建立工作站。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工作站申报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征集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经评审择优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站申请正式文件。

(二)建站工作方案,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建设规划、研究方向、运营管理模式、建站目标、经费预算等。

(三)院士与申请单位的合作意向书、院士及其团队介绍或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相关文件。

(四)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科研人员名册及核心成员介绍。

(五)真实性承诺。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任何不实、弄虚作假等情况,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申请经开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工作站评审程序主要包括: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第三方评估、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公示、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和颁发聘书、拨付建站补助。

第十四条 院士工作站由党工委、管委会授牌,以院士命名,名称统一为“西安经开区××××院士工作站”,有效期5年。

第六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五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如需再次建站,由原建站单位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评审重新设立,但不再给予建站补助。

第十六条 进入工作站的院士、专家,其服务时间、工作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所有合作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站单位应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或办法,加强管理和服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注重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若因此引发纠纷和损失,由双方各负其责。

第十八条 实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动态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定期评估制度。

(一)对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科创局不定期对工作站进行随访抽查服务,对工作进展不顺利的工作站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进展不顺利的工作站由科创局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报管委会审定后暂停、缓拨或减拨工作站专项经费。

(二)工作站每半年向科创局报送一次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取得重要进展或重大成果、发生异常情况等重大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科创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工作站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科创局报送《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上年度取得的工作成效、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四)每年对建站单位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主要包括工作进度、资金使用、企业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实际成效等。对评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评估合格以上的拨付相应工作补助;对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支持,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建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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