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18〕1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落实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引领,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建设东北地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优化投资营商环境的标杆区、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区和辽宁振兴发展的新引擎。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抓紧完善工作机制,尽快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形成对辽宁乃至东北地区强有力辐射带动作用。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指导,在政策实施、资金安排、体制机制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协调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强化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