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规〔2018〕1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打造“流程最优、材料最简、成本最低、时间最短”的服务品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内的重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包括省、市、区重点项目以及区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重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应当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及依照有关规定由广州开发区实施管理的区域内。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订制式审批服务,包括导办、帮办、代办等事宜,由按规定程序设立的代办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代办服务机构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代办人员,专职代办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以按规定程序设立的代办服务机构为依托,组建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兼职代办队伍。区行政审批局承担审批职责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兼职代办人员;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指派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及其业务骨干作为本部门的兼职代办人员;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指派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本区域的兼职代办人员。各单位指派的兼职代办人员不得少于2名。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定期对专职、兼职代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对代办人员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做好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通报等工作。
区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代办队伍的组建、运行、培训予以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订制式审批服务,是指以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需求为导向,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由代办服务机构依法订制最优的个性化审批服务流程,全程提供免费的导办、帮办、代办服务。
企业也可以在区行政审批局预先设置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系列审批服务套餐中自主选择审批服务。
订制式审批服务过程中涉及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办理。
第五条 符合订制式审批服务条件的企业自愿选择订制式审批服务的,应当与代办服务机构按报建的项目签订委托代办服务协议,由代办服务机构指定代办人员负责导办、帮办、代办。
代办服务完成后,代办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企业移交有关资料并办理代办服务办结手续。因相关政策变化、项目本身不具备代办条件或者企业提前要求终止委托代办服务协议的,代办服务机构应当与企业办理终止代办委托手续,注明终止原因并移交相关资料。
订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全程免费导办、帮办、代办。除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外,不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导办、帮办、代办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保障。
第六条 代办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为企业订制最优的个性化审批服务流程,协助企业编制项目报建进度计划;
(二)依流程向企业提供项目报建所需的材料清单,指导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交服务窗口;
(三)跟踪代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向企业反馈申请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做好与各部门、窗口、相关审批处室的沟通工作,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五)做好代办事项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六)对企业所提交材料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各类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代办服务机构根据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订制的报建项目个性化审批服务流程,涉及到区其他职能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相关部门指派的兼职代办人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跟踪督促代办项目在本部门审批进展,及时向代办服务机构反馈申请事项办理情况;
(二)做好代办项目在本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工作,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三)参与项目报建中跨部门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
(四)对企业所提交材料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各类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本企业对接代办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如有变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代办服务机构;
(二)向代办服务机构提供准确、真实的投资项目信息,提出项目建设进度预期及相关要求,配合代办人员订制并确认个性化审批服务流程;
(三)按照项目报建进度计划和材料清单,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协调本企业内部各部门及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确保报建事项按时有序、高效推进;
(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审批环节中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到现场签字确认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现场签字确认;
(六)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有关费用,区行政审批局已明确提供免费服务的除外。
第九条 代办人员在代办过程中,应当尽心尽职,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委托代办服务协议约定完成代办工作。违反本办法,或者在代办过程中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代办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不按时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代办服务机构可以解除委托代办服务协议,相关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或者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服务事项的,相关单位可以制定个性化审批服务流程,也可以将相关事项纳入区行政审批局的个性化审批服务流程。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