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2018〕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高端产业领军人才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细则。依托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亦庄国投")等投融资平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军人才创业发展基金"(简称"人才基金"或"基金"),以可转债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领军人才创新项目,扶持领军人才创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领军人才创办的,在开发区注册经营并纳税的企业,或对开发区人才创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服务机构或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领军人才是指经开发区认定或符合开发区标准拟引入开发区的领军人才。
第二章 基金设立原则
第四条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基金采取政府财政资金出资,由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营管理,最大效用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 聚焦人才、方式创新。人才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开发区内或拟引入开发区的领军人才创办的创业项目、中早期项目、关联项目或关联企业,对开发区人才创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服务机构或平台。基金以优秀人才为项目储备源,将优秀人才及其企业作为投资标的,可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
第六条 扶持为主、科学考评。人才基金以扶持优秀人才创业创新为核心目标,聚焦于创新创业项目发展,对人才基金的考评不以财务收益作为考评目标。
第三章 组织职责
第七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审定人才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应实施细则,审定人才基金投资方案,审定人才基金年度运营预算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 工委组织部、科技局负责监督人才基金投资和管理,及对基金运营机构的绩效考评;财政局负责人才基金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设立人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负责审议人才基金投资方案,并独立出具投资决策意见。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十条 人才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由财政局向亦庄国投设立的人才基金专项账户每年拨付1亿元,亦庄国投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向人才基金进行出资。
第十一条 亦庄国投作为人才基金的实施主体,负责人才基金的组建、实施及运营。主要职责包括:依据管委会决定,组建人才基金相关主体并按计划提供出资;指定基金运营机构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负责人才基金的具体运营;监督基金运营机构的日常运营;督促基金运营机构提交年度运营报告及其他要求的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十二条 人才基金运营费用在人才基金中列支,由亦庄国投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报管委会审批,实报实销。基金运营费用包括:基金投资项目以及投后管理产生的专家评审费、差旅费、人才会议开办费、宣传费、培训费等。
第五章 基金投资方向及方式
第十三条 人才基金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大健康、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等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围绕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适当布局其他战略新兴产业。
第十四条 人才基金可投资于以下三种类型的项目:
(一)开发区内的创业项目、中早期项目、关联项目或关联企业,重点支持"亦麒麟"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该部分的资金规模投入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80%;
(二)拟引入开发区,符合开发区"亦麒麟"领军人才要求的人才创办的企业;
(三)对开发区人才创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服务机构或平台。
第十五条 人才基金主要采取可转债投资和股权投资运作方式。具体如下:
(一)可转债投资方式:聚焦初创期项目,原则上单笔投资额不高于100万元。
(二)股权投资方式:聚焦中早期项目,原则上单笔投资额不高于300万元,单一项目累计投资额不高于1000万元。
(三)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及对开发区贡献程度给予基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六条 任何情形下,人才基金都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单独或并列的第一大出资人。
第六章 基金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人才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包括管委会和投决会。
第十八条 人才基金设立投决会,负责独立出具投资决策意见。投决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工委组织部委派1名委员,科技局委派1名委员,财政局委派1名委员,亦庄国投委派2名委员。投决会审议之项目由投决会委员一人一票进行表决,获五分之三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人才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相关企业根据要求向基金运营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预审。基金运营机构对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三)专家评审。由基金运营机构组织专家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初步投资建议。
(四)部门协查。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投资项目,由基金运营机构提报工委组织部、科技局,由工委组织部、科技局征询开发区发改、工商、税务、公安、人劳、企服等委办局的意见。对协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人才基金不予合作。
(五)社会公示。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投资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人才基金不予合作。
(六)投资决策。由投决会对基金运营机构提交的初步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投资决策意见。
(七)管委会审定。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对经投决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进行审定,并出具会议纪要。
(八)方案实施。由基金运营机构按照管委会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相关投资工作,包括协议谈判及签署、出资等。
第七章 基金投后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对人才基金已投项目进行投后管理,促进已投项目或企业更好发展。
第二十一条 投后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收集、项目分析、增值服务、意见反馈等内容。
(一)信息收集。基金运营机构应适时跟进已投项目的运营情况,建立走访调研机制、长效沟通机制,与已投项目进行充分沟通,定期收集企业重要信息,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发展情况、科研创新情况、公司财务报表、运营发展情况等。
(二)项目分析。基金运营机构应在信息收集的基础上,编制人才基金半年度、年度运营报告,报送工委组织部和科技局;关注企业发展运营情况,出现特殊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工委组织部和科技局报告。
(三)增值服务。基金运营机构应根据已投项目的实际发展需求,帮助解决问题,提升投资项目价值。应不定期向企业宣贯开发区人才发展政策、企业扶持政策、产业引导政策、招商引资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应不定期组织已投项目或拟投项目企业高管进行创业发展、工商管理、企业运营、市场开拓、科技研发等方面的交流或培训;应不定期组织已投项目或拟投项目参与开发区及北京市、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组织的路演交流;应积极协调开发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相关资源协助已投项目或拟投项目的融资、并购及上市工作;应积极协助已投项目或拟投项目在开发区内或区外拓展市场、客户资源等。
(四)意见反馈。基金运营机构应适时收集已投项目在开发区运营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意见及建议等,并反馈开发区有关部门。
第八章 基金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基金形成的债权或股权可采用被投资企业还款、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原则上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基金投资项目后,企业可根据退出时间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原则上所投资项目退出时投资收益单独核算。具体如下:
(一)第一阶段(1年(含)以内)
若企业选择在获得资金支持1年(含)内退出,转让价格参照基金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利息计算的收益之和。
(二)第二阶段(1年-3年(含))
若企业选择在获得资金支持1年-3年(含)内退出,转让价格参照基金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收益之和。经被投资企业与人才基金协商,人才基金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债权转换成公司股权。
(三)第三阶段(3年-5年(含))
若企业未选择在获得资金支持3年(含)内退出,转让价格参照基金投资额与6%/年固定收益计算的收益之和,或经被投资企业与人才基金协商,人才基金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债权转换成公司股权。
对于将债权转换成股权的企业,原则上应在获得资金支持5年(含)内退出,转让价格参照基金投资额与6%/年固定收益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二十四条 若基金已投项目进行清算,基金退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基金支持项目原则上采用上述方式退出,若人才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约定其他退出方式的,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可以从其约定。
第九章 基金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工委组织部和科技局负责对亦庄国投运营管理基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 工委组织部和科技局主要参照以下标准对亦庄国投进行绩效考评:
(一)按照管委会要求,组织专业管理团队运作基金。
(二)根据投资方案行使相应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行使对基金扶持企业的管理权和参与决策权。
(三)要求参股企业定期提供被投资项目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由基金运营机构定期向工委组织部和科技局汇报。
(四)应根据工委组织部和科技局要求提交人才基金半年度、年度运营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