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行审〔201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审批更加透明高效,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 号)、《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4〕95号),结合园区实际,就项目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一般依次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二、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可以直接报批实施方案;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可行性研究和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构建审管联动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等综合管理工作由园区经发委负责;项目审批由园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财政出资建设项目总投资审核和资金保障由园区财政局负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园区经发委、园区行政审批局、园区财政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