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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急需紧缺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2018-12-27 昆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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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人才,完善引才聚才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人才,完善引才聚才机制,规范急需紧缺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急需紧缺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明经开区)人才服务中心为急需紧缺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补贴发放的受理部门。

第三条  昆明经开区急需紧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补贴和安家费,通过个人申请、单位申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报党工委会研究决定。

企业引才补贴,通过单位申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报党工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人才分类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外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当于以上层次的顶尖人才;

第二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 “长江学者”、国家 “万人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国家优秀青年,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第三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带头人)、兴滇人才奖获得者、云南“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人才、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第四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春城人才奖获得者、“春城计划”入选者、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区级高层次人才;

第五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内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昆明经开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在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并在昆明经开区内创办企业的其他专业技术、非遗传承人及文创类人才。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

主要是指取得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昆明经开区产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员。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安家费

《办法》出台后,刚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昆明经开区区域内购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评审考核后,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安家费(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第七条  刚性引进各类人才生活补贴标准

(一)引进到昆明经开区企事业单位工作,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补助外,可以享受昆明经开区生活补贴,期限为五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不满5年的,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发放生活补贴期限)。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 引进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0元;

2. 引进的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000元;

3. 引进的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00元;

4. 引进的第四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

5. 引进的第五类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博士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500元;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三年的,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发放生活补贴12000元,分三年发放,第一年3000元,第二年4000元,第三年5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创办企业担任企业法人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3)具有国家人社部门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且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职称相符工作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

(4)在某个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并在昆明经开区域内创办企业的其他专业技术、非遗传承人及文创类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0元;

(5)昆明经开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生活补贴400元。

(二)具有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二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昆明经开区产业发展需求,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且从事与本人职业资格相符工作的,持有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0元;持有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贴400元。

第七条  柔性引进各类人才生活补贴标准

(一)柔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高层次人才及博士(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协议,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以实际工作时限为准,最高不超过5年,柔性引进人需在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1. 柔性引进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0元;

2. 柔性引进的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00元;

3. 柔性引进的省外相当于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500元;

4. 柔性引进的博士,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

(二)第一类、第二类高层次人才在昆明经开区创办、领办企业并持有股份,企业正常生产半年后,参照柔性引进人才标准申请领取生活补贴,最高发放期限为5年。

第八条 培养的各类人才享受生活补贴标准

培养的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五年。

(一)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0元;

(二)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0元;

(三)第三类高层次人才,采取后补助方式为所在单位发放30万元培养经费补助,分五年发放,其中不少于80%的补助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自主为高层次人才发放;

(四)第四类高层次人才,采取后补助方式为所在单位发放15万元培养经费补助,分五年发放,其中不少于80%的补助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自主为高层次人才发放;

(五)博士,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

(六)在职取得硕士学位并继续工作满两年的,每人给予一次性补贴8000元。

(七)《办法》出台后,在职取得国家人社部门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一年后,且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职称相符工作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

(八)《办法》出台后,在职取得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二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满一年,且符合昆明经开区产业发展需求,从事与本人职业资格相符工作的,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0元;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贴400元。

第九条  入选高级别人才分类补贴标准

(一)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服务办法(昆经开〔2013〕208号)》享受完相应补贴的各类人才,入选第一类、第二类高层次人才的,按照规定继续申领相应生活补贴标准,期限为5年;入选第三类、第四类人才的,根据新入选人才层次继续申领相应层次人才生活补贴,领取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二)《办法》出台后,取得更高一级国家人社部门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以继续申报相应生活补贴,领取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三)按照《办法》领取生活补贴满5年后,入选第一类、第二类人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申领相应生活补贴标准,期限为5年;入选第三类、第四类人才及获得更高一级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与前次领取的生活补贴差额补助,期限为5年。

第十条  用人主体引才补贴标准

为鼓励驻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办法》出台后,昆明经开区为刚性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发放引才补贴,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累计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一)引进第一类高层次人才,补贴用人主体20万元。

(二)引进第二类高层次人才,补贴用人主体10万元。

(三)引进第三类高层次人才,补贴用人主体3万元。

(四)引进博士,补贴用人主体1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生活补贴、安家费、引才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人才补贴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 申报生活补贴所需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人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人社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市级以上人才称号荣誉证书及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其他获奖证书等;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续签协议书及劳动合同花名册复印件(需验原件)。

按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需提供有效合作协议、任职文件等材料;

(4)国(境)外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人体检证明、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非遗传承人及文创人才创办企业的,需提供非遗证书或文创类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6)所在单位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单位近三年向经开区税务部门纳税的累计证明(税务局出具);

2. 申报安家费所需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人本人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符合第一类、第二类高层次人才的证书及证明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续签协议书及劳动合同花名册复印件(需验原件);

(4)在昆明经开区购房的不动产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3. 申报引才补贴所需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人主体引才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引进人才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明材料,职称材料,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所获得各级资质认证等材料)

第五章 发放、变更及终止

第十二条  人才生活补贴、安家费及用人主体引才补贴的发放、变更、终止及不予发放的情形。

(一)发放

经批准享受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补贴,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于审批次年起通过银行进行发放,每半年考核发放一次。

安家费发放时间为审批次年起分5年发放。

用人主体引才补贴发放时间为审批次年一次性发放。

(二)变更

补贴对象享受补贴期间在区内变更服务单位,应凭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补贴申请表,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补贴变更手续。

(三)终止

享受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应在其离开单位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区人才服务中心停发补贴。

1.与用人主体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2.有犯罪、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其他导致补贴应终止的情形。

(四)不予发放的情形:

1. 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者;

2. 无法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真伪的;

3. 不符合申报资格的;

4. 考核评价不适合领取的;

5. 其他不适宜发放的情形。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发现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返还已所发放补贴;

所在单位对申报补贴材料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的,取消本单位当年申报资格,上报虚假信息、骗取补贴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补贴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补贴享受人员的考核工作,重点对补贴享受人员的业绩、贡献、履职情况、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每半年向经开区人才服务中心反馈考核评价情况,对明显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缺失职业道德及其他不适合领取补贴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区人才服务中心停发补贴。

第十五条  用人主体及享受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补贴的对象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出现终止补贴情形不及时报告继续领取补贴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补贴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视情况进行实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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