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弋江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政策措施》(弋政[2017]85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产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税收归本区,且具有科技创新的相应能力。
政策原则上与省、市其他政策叠加享受,部分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且涉及区财政配套的,不重复享受。
专项资金申请由区科技局在区政府网站发布通知,申请人填写《弋江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科技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申报,组织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区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条款解释
政策措施第5条,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本政策在国家和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条款中“其他参与企业”是指联合申报科学技术奖的第一申报人之外的其他申报企业。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及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措施第6条,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当年新成立的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牵头单位,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省级联盟批复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措施第7条,企业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的或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的,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国家或省认定文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当年新认定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的,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认定文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在当年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评估优秀证明文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在当年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评估优秀证明文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在2017年度院士工作站绩效考核中考核等级为A或B的企业,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其中考核等级为A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考核等级为B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院士工作站绩效考核结果文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当年在博士后工作站绩效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优秀或良好的企业,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其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考核等级为良好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博士后工作站绩效考核结果文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政策申报对象只针对企业。
政策措施第8条,企业当年首次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文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措施第9条,国际知名企业当年在区内建立外商投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的,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工商部门盖章认可的外商投资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国际知名企业按照进入当年《财富》排名的世界500强的企业名单给予认定。
政策措施第10条,企业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省级创新型企业的,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国家或省认定文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措施第11条,对入驻国家级孵化器在孵企业项目的房屋租金补贴在企业入驻时已同步享受,因此不重复享受该政策。对入驻国家级孵化器在孵企业项目的水电费用补贴,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国家级孵化器入驻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金缴纳证明及租赁协议、水电费缴费证明及《水电费补贴申请表》。
政策措施第12条,对入驻国家级孵化器的科技人才(留学生)创业企业的租金补贴在企业入驻时已同步享受,因此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政策措施第13条,对入驻国家级孵化器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国家级孵化器入驻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金缴纳证明及租赁协议、《租金补贴申请表》、中介服务机构年度绩效完成情况附件材料。
政策措施第14条,对当年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本政策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专利授权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新修订的《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对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100%补助”修改为:“对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本政策不与市奖励叠加,不予重复支持。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专利证书及缴费收据、企业(高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政策措施第15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取消企业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达标奖励和企业、高校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达标奖励。企业、高校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标的,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专利证书及企业(高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政策措施第16条,对当年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本政策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省批复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或专利评议的,本政策给予一次性资助,且不与市奖励叠加,不予重复支持。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项目报告书及合同、发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措施第17条,对开展托管服务及发明专利授权达标的代理机构,本政策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托管协议及托管专利清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申请表、专利授权清单及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措施第18条,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省高新产品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措施第19条,企业当年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措施第20条,对区重点支持的微电子产业、新能源产业及节能环保产业专业孵化器,已享受扶持资金奖励的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政策措施第21条,对国内重点高校、院所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技术转移机构的,本政策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予以叠加。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技术转移机构的年度绩效考核材料及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协议。
第五条 风险控制
失信企业、拖欠财政性资金企业不得申报奖补政策或暂缓发放相关资金。
申报单位重复、多头申报享受,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区科技局将会同区财政局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附则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细则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注:弋江区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