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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急需紧缺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

   2018-12-21 昆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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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市关于人才工作一系列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市关于人才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鼓励和支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明经开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人才,为把昆明经开区加快建设成为全国先进开发区和一流园区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依据云南省《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云南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万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昆明市“春城计划”政策体系文件》、《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和人才优先发展原则,突出以用为本、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切实做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均在昆明经开区,并且在昆明经开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含管委会直属企事业单位,不含驻区高校)。

第四条 设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列入管委会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设立“昆明经开区优秀人才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导向的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和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七条 各类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创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的学术学风;为昆明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八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掌握某行业、领域特殊专长,学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行业本领域有重大影响;所从事专业符合昆明经开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第二类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掌握某行业、领域特殊专长,学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得到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较大影响者;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国家级重大人才奖项获得者;所从事专业符合昆明经开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国家级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类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掌握某行业、领域特殊专长,学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得到省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较大影响;所从事专业符合昆明经开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第四类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掌握某行业、领域特殊专长,学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得到本地区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影响;所从事专业符合昆明经开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地区级高层次人才;

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国内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获得学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在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并在昆明经开区内创办企业的其他专业技术、非遗传承人及文创类人才。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取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员。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引进,是指从昆明经开区以外引进,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的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分为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

刚性引进是指用人单位与人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可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形式。包括调动、聘任、劳动聘用等方式。刚性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1年以上劳动合同。

柔性引进是指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原所属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包括项目合作、兼职服务、技术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协议,承诺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刚性引进到昆明经开区企事业单位工作,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补助外,可以享受昆明经开区生活补贴及安家费,期限为五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1年以上不满5年的,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发放生活补贴期限)。

(一)安家费

本《办法》出台后,刚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昆明经开区区域内购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评审考核后,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安家费(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二)生活补贴

1.引进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0元;

2.引进的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000元;

3.引进的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00元;

4.引进的第四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

5.引进的第五类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博士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500元;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三年的,每人发放生活补贴12000元,分三年发放,第一年3000元,第二年4000元,第三年5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创办企业担任企业法人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且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职称相符工作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

在某个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并在昆明经开区内创办企业的其他专业技术、非遗传承人及文创类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0元;

获得学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本科毕业生,经评审认定后,每月发放生活补贴400元。

6.引进的国家人社部认可的二级(含)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且从事与本人职业资格等级相符工作的,可以申请生活补贴。国家人社部认可的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0元;国家人社部认可的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生活补贴400元。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高层次人才及博士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以实际工作时限为准,最高不超过5年。

(一)柔性引进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0元。

(二)柔性引进的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00元。

(三)柔性引进的省外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500元。

(四)柔性引进的博士,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

第十三条 为鼓励驻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自本办法出台后,昆明经开区为刚性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发放引才补贴,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一)刚性引进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每成功引进一人补贴用人主体20万元。

(二)刚性引进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每成功引进一人补贴用人单位10万元。

(三)刚性引进的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每成功引进一人补贴用人主体3万元。

(四)刚性引进博士的,每成功引进一人补贴用人主体1万元;

(五)引进昆明经开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用人单位相应补贴。

第十四条  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参加由昆明经开区负责组织的各类大型招聘会,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围绕园区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发展需要,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掌握关键技术、掌握较高科技研发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领军示范作用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六条 不断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体系,依托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匠工作室等载体,深入推进“师带徒”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培训、练兵、比武、晋级”四位一体的职工技能提升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第十七条  自主培养的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五年。

(一)培养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0元;

(二)培养的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0元;

(三)培养的第三类高层次人才,采取后补助方式为所在单位发放30万元培养经费补助,分五年发放,其中不少于80%的补助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自主为高层次人才发放;

(四)培养的第四类高层次人才,采取后补助方式为所在单位发放15万元培养经费补助,分五年发放,其中不少于80%的补助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自主为高层次人才发放;

(五)培养的博士,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

(六)在职取得硕士学位后并继续工作满两年的,每人给予一次性补贴8000元。

(七)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一年后,且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职称相符工作的,可以申请生活补贴,正高级职称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

(八)在职取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二级(含)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满一年后,且从事与本人职业资格相符工作的,可以申请生活补贴,取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0元;取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生活补贴400元。

第十八条 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服务办法(昆经开〔2013〕208号)》享受完相应补贴的各类人才后,入选本办法所列第一类、第二类人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申领相应生活补贴标准,期限为5年;入选所列第三类、第四类人才的,可以根据本人新入选人才层次继续申领相应层次人才生活补贴,领取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取得更高一级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以继续申领相应生活补贴,领取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在本办法出台以前申报的各类人才补贴,继续按原办法补贴标准和时间执行。

按照本办法领取生活补贴满5年后,入选本办法所列第一类、第二类人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申领相应生活补贴标准,期限为5年;入选第三类、第四类人才及获得更高一级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与前次领取的生活补贴差额补助,期限为5年。

第十九条 由昆明经开区组织或审批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技能竞赛的全部费用,管委会承担5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照不高于物质奖励标准的50%比例再次进行奖励。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补贴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返还已所发放补贴;

所在单位对申报补贴材料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的,取消本单位当年申报资格,上报虚假信息、骗取补贴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补贴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申领补贴的人才实行考核管理,各用人单位要本着对单位和个人负责的态度,对申领补贴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材料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第二十二条 领取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发放补贴:

(一)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不适宜领取补贴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领取安家费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还已领取的安家费:

(一)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引进合同(协议)约定事项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成为引才对象的。

(五)其他应退还安家费的情形。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坚持统分结合、协调高效、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网格化人才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昆明经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人才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区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才服务中心,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户籍办理。引进人才(含接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要求取得昆明经开区常住户口,审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免费办理落户。

第二十七条  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义务教育阶段在昆明经开区学校就读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个人需求在辖区内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服务。昆明经开区为各类人才提供医疗体检服务,每年组织一批人才进行1次免费医疗体检服务。

第三十条 党群服务。对于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政治上积极关心,并及时吸收符合条件的先进分子入党;是党员或团员的,由各级党(工)委和团(工)委负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人才公共服务网络服务平台和“一站式”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努力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二条 昆明经开区各园区人才服务分中心,按明确的职责为入驻本园区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有补贴及安家费均为税前金额,涉及个人所得税按相关法律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第三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同时符合若干类别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高层次人才补贴。

第三十五条 各支人才队伍牵头部门、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出台配套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经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管理服务办法》(昆经开〔2013〕208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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