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
《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已经开发区工委、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7日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聚集高层次人才到我区创业发展,发挥高端人才对我区产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建设“产业高端化、环境生态化、园区城市化、人口人才化”现代产业新城步伐,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符合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中新引进的人才。不包括管委会下设部门和机构、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设立“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中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和创新创业
第四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符合石家庄市“4+4”现代产业、藁城区 “4+4+4”现代产业和开发区产业发展需求,享受以下政策:
1.对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全职引进或新当选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以及同等层次产业顶尖人才,给予每人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经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认定为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给予每人26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的领军人才或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科技局认定后给予项目支持资金。
2.对经市委组织部遴选为“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3年内每年给予5万元专项资助,每月享受500元岗位补贴。对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科技领军人物、科技创新团队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专项经费。对选拔为市管拔尖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入员,管理服务期内每月分别给予500元、300元工作津贴。
3.对我区现代产业企业新引进(培养)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双一流”建设高校和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及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自到开发区工作之日起5年内每月分别享受1500元、800元、500元的房租补助,在石家庄经开区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博士7.5万元、硕士5万元、学士2.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4. 鼓励企业采取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才,支持人才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对柔性引进的院士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等产业高精尖人才,根据其贡献情况,经市人社局认定后,按其所付薪酬的10%,给予用人单位单人最高5万元补助,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5万元;对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根据专家本人在开发区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分别给予10000元、3000元的工作津贴。
第五条 发挥企业引才聚才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实施更具竞争力的激励举措,对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的特殊领域人才,在薪酬设计、平台建设以及个性化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实行一流人才一流待遇。鼓励现代产业企业全职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同等层次产业高精尖人才,签约5年以上合同的,经市人社局认定后,每新引进1名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至25万元奖励资助。
第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可安排到开发区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申报,每年选择资助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对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鉴定费用给予资助,每人每次的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内。
第九条 鼓励参加学历进修,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给予学费资助,每人的资助金额在10000元以内。
第四章 特殊人才奖励
第十条 对经市人社局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分别给予3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代表我省、市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的我区选手,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设立“开发区杰出高端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10人,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五章 平台载体建设
第十二条 发挥产业创新平台引才聚才带动作用。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实体化、资本化、国际化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承担现代产业前沿技术研究任务,经市科技局认定后,给予每个产业技术研究院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经发改、科技、工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奖励参照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石开管[2016]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科技、人社部门认定为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实施“人才飞地”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发达地区设立研发基地,开发新产品,将发达地区的高端人才集聚到我区企业研发基地,将其科研成果为我所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及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急需人才、特殊人才,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资助和补贴范围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足额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本办法实施和举办大型人才活动,促进开发区人才发展。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藁城区委、区政府其他支持鼓励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由开发区招才引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