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氢能科技 沙蓬绿色种养产业模式 联源科技 超联科技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科技+基金”项目落地评审机制(试行)

   2019-04-12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37
核心提示:为抢抓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带来的历史机遇,精准对接“科创板”设立的政策红利,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

为抢抓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带来的历史机遇,精准对接“科创板”设立的政策红利,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区战略,打通优质人才项目落地通道,解决优质人才项目在载体空间、产业化用地、政策资助资金、融资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加快促进高端人才集聚,实现吴江开发区“再造千亿”和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双招双引”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优质人才项目落地建立快速反应、科学决策的评审机制。

一、项目要求

提交评审的人才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研发和产业方向符合吴江开发区产业定位和经济发展需要,项目团队架构合理且全职落户吴江开发区。

2.项目团队或领衔人符合吴江区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参评条件,其中符合省“双创计划”或具有海外学习、工作经验经历者优先;或已有主力基金投资,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优先。

3.项目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并可委托授权或拥有国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4.项目方在常规的落户优惠政策以外,有特殊的或者突破常规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土地、厂房优惠、税收奖励、人才奖励、基金投入等。

二、领导及决策机构

1.设立吴江开发区“人才+科技+基金”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招商局、科技局、总公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2.评审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招商局、科技局、总公司及外部聘请的评审委员组成。

3.明确由开发区人才办负责召集召开项目评审会议、项目决议备案等工作。招商局、科技局、总公司为“对接部门”,负责与项目对接洽谈,明确落地意向,了解落地需求,并负责项目落地后的跟踪服务。

三、评审机制

1.拟评审项目由对接部门牵头进行初步调研,编制《评审立项表》。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公司情况、实际控制人详细简历、核心人才团队情况、行业分析、市场分析、风险分析、项目落地要求的优惠条件等。

2.《评审立项表》经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另外两个对接部门征求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评审委员会上会评审;如另外两个对接部门提出需要完善信息,则由牵头部门补充完整后方可申请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项目对接部门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评审立项表》及《项目计划书》发送给开发区人才办,人才办汇总后发送给各评审委员。

4.开发区人才办每两个月组织召开一次项目评审会议,原则上逢单月第一周组织召开,特殊情况可即时召开。

5.评审委员会设委员8名,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招商局、科技局、总公司各委派1名委员,另外聘请4名外部独立评审委员,外部委员由投资专家2人、行业专家1人、律师1人组成(建立专家库,每次评审随机抽取,实行回避制度)。

6.评审时,项目方负责人须到会答疑。

7.项目评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评审结果采用署名票决制,经6位以上评审委员表决同意(其中外部评委须3人以上同意)则为通过(牵头部门评委视为同意),并将各自的表决结论填入《项目评审表》并签字。

8.评审结果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否决。

如出现有条件通过,则需满足评审会条件后方可通过。如被否决则需要六个月后再次提交评审会评审。通过、有条件通过都视为通过。

四、落地实施

1.评审通过的决议项目涉及以下优惠条件的,经开发区“人才+科技+基金”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签字确认,可由对接部门立即落实办理:

(1)不超过200平方米人才公寓,免3年租金。

(2)不超过120平方米研发办公用房,免3年租金。

(3)不超过2000平方米厂房,免1年租金。

(4)优先申请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5)其他可以给予的人才、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以上租金减免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执行。

2.通过本评审机制审议通过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开发区相关财政奖励政策。

3.评审通过的决议项目涉及优惠条件超出上述范围的,须报开发区党工委研究,一事一议,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其他事项

1.评审通过的项目,如果发生重大变化,原则上需重新履行评审审批流程。

2.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吴江开发区人才开发经费预算,支付标准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3.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