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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新区国际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9-06-04 科技部火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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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高新区国际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申请、评审和运作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高新区国际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申请、评审和运作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用,推动国家高新区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章程》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根本宗旨、指导作用和基本职能

1.专项基金的根本宗旨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指导下,深入促进我国科技产业界人才与全球创新人才的“民心相通”,加速推动国家高新区深度融入全球人力资源的大循环,全面增强国家高新区配置人才资源、培养创新人才的能力。

2.专项基金的指导作用

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同时期的客观需求,自上而下指导国家高新区人才工作发展方向,每年确立支持高新区人才工作的主题和方向,引导国家高新区开展人才工作。

3.专项基金的基本职能

在国家高新区管理服务体系中增加国际人才建设新机制,为国家高新区人才建设引入更多社会资源,利用社会捐赠资金,专门支持国家高新区国际化人才培养与国际化人才交流。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捐赠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北京法政实业集团将持续募集资金,计划筹集10期,总计1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原则。

1.符合捐赠人意愿;

2.符合专项基金的宗旨和职能;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构架

第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和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派员组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拟资助项目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预算额度,决定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动态追踪等。

第六条 专项基金办公室

专项基金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国际合作处,负责协调专项基金专家委员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总结验收及监督工作,向管理委员会报告专项基金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专项基金专家委员会

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和法政集团共同推荐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为专项基金的发展与运行提出咨询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运行流程

第八条 申报机构条件

申报专项基金的主体须为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国家高新区所属企事业法人单位。每年每个国家高新区申请项目数量不得超过2个,且必须符合当年专项基金的支持方向。

第九条 资助范围

专项基金将以项目形式支持国家高新区引进、培养国内外相关领域高精尖专项人才和举办人才主题跨国(境)交流合作活动。重点支持项目类型为:

1.国际化培训

境外师资力量在境内开办知识讲座、技术培训、管理运营、专项指导等阶段性和常态化培训项目。

2.举办与人才相关的跨境交流活动

契合各国家高新区产业特色,结合行业技术前沿及市场发展态势,在境内外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交流活动,如高峰论坛、行业峰会、研讨会等。

3.举办国际化创新创业赛事

联合专业机构、权威单位等业务和资源优势,常态化举办的跨境创新创业大赛。

4.引进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

灵活采用多种方式,如依托重大项目、创新平台、人才计划、产业联盟、创业基地等,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引领产业发展的全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5.引入国际职业资格认证

对标国际标准,引入国际公认、权威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6.其他相关国际化人才主题交流合作项目

第十条 项目征集

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发布专项基金项目年度申请通知,申报单位从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下载专项基金项目申报表,在通知规定的日期之前,按照申报要求向专项基金办公室提交电子版、纸制版项目申请表一式五份,专项基金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将在项目征集截止日期之后30天内于火炬中心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实施计划、申报单位和项目团队优势、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意见、项目预算(包括经费来源)、申请资助费用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

专项基金办公室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评审专家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对申报项目和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如评审项目与参评专家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专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参评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项目评审情况、其他评审专家意见等相关信息。

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学术性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评审小组5-7人,负责进行专业评审。单一项目申请资助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专家进行函件评审,单一项目申请资助金额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则由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项目陈述,专家组据此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立项公示与审批

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专项基金办公室报请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网站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

公示结束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批准立项,专项基金办公室向项目申报单位下发立项通知书。项目执行单位与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签订《专项基金项目资助计划书》,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及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专项基金资助项目一般采取拨付制,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负责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资助额度

单一项目申请资助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须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和审计报告。单一项目申请额度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动态监督审查

获得批准的项目,执行单位须按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专款专用,并接受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余款处理

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专项基金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如项目执行单位未全部使用资助资金,项目执行单位须将余款退还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诚信责任

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单位须确保捐赠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严禁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中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资助的终止与责任追究

专项基金使用如有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不符合国家财政、引智主管部门和基金会有关规定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终止资助;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将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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