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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5-28 中国新闻网吉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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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延龙图新区,州委各部、委、室,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延龙图新区,州委各部、委、室,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引进增量、盘活存量、做大总量、提高质量,把全州开发区(含经济合作区、工业集中区、综合保税区、文化旅游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延边振兴的“改革排头兵、开放最前沿、创新最亮点、发展新动能”,现结合实际,就促进全州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抢抓国家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机遇,加强对开发区统筹规划,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健全开发区政策支撑体系,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努力把开发区打造成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创新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为我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不断开创新时代延边发展新篇章。

二、优化功能布局

(一)强化规划引领。按照“长远发展、跨越发展、特色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组织编制全州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管理体制、产业引导和未来发展方向,引导全州开发区错位发展、互补发展。各开发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特点,启动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等,推动开发区科学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政府)

(二)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按照国家“一县一区、一区多园”要求,开展开发区整合优化,利用两年的时间稳定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工作。对有名无实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予以撤销,对一个县(市)存在2家以上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整合为1家省级开发区。没有省级开发区的县(市),申请工业集中区晋升为省级开发区。(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政府)

三、加快转型升级

(三)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按照程序申请设立省级高新区。支持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在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创建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开发区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融资、咨询、培训、场所等创新服务,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各县市政府)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贯彻全州一盘棋战略,建立健全全州招商引资统筹机制,搭建全州招商引资信息共享平台,做到统一招商区域品牌、统筹招商项目布局,避免各开发区自相竞争、同质化发展。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支持各开发区因地制宜制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允许开发区在权限内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对引进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项目当年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招商人员因公临时赴国(境)外执行招商任务时,出访人次及批次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适当放宽。(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外事办、州政务数字局,各县市政府)

(五)突出产业集聚发展。各开发区要择优发展、集中突破,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发展1个首位产业和2—3个主攻产业,省级开发区重点发展1个首位产业和1—2个主攻产业。各开发区要以区内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载体,推动关联产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和资源要素向开发区集聚,提高产业集聚能力和水平。在全州优选符合条件的开发区,重点扶持建设3个产业层次高、协同效应好、公共服务优、特色优势足的产业集聚区,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开发区产业品牌。(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各县市政府)

(六)培育特色产业园区(基地)。鼓励开发区围绕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商协会组织等合作共建各自的特色产业园区、产业配套园区、生产加工基地,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飞地经济”合作。共建园区引进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有关财政收入县(市)留成部分,可由合作双方商定比例分成。(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各县市政府)

(七)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加强开发区硬环境建设,各开发区要高标准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将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统一纳入整体规划。提升开发区软环境建设水平,制订全州开发区软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兑现各项政策承诺。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做法,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问题协调机制和投诉问责机制,着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政务数字局,各县市政府)

(八)打造开放合作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省际、国际合作园区。加快设立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积极争取获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依托边境经济合作区逐步构建跨境经济合作区。支持开发区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发改委,各县市政府)

四、完善运营管理

(九)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赋予各开发区中层干部任免权和核定编制内自主用人权,实行岗位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和以岗定薪、按绩计酬的人事薪酬制度。各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干部管理权限可采取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有能力、懂经济的优秀干部到开发区任职。管委会其他工作岗位可视情况采取直接聘任、竞岗聘任和公开招聘方式,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允许开发区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引进政策,对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等方式灵活引才。建立开发区与州直、县(市)机关干部交流机制,推进开发区干部纵向横向交流。各开发区根据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后,经所在地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委编办,各县市党委、政府)

(十)理顺财税管理体制。省级以上开发区可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一级财政和一级国库,并建立与地方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开发区土地收益中的县(市)留成部分,扣除应计提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政府)

(十一)严格土地利用管理。各开发区用地纳入所在县(市)用地规划,有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项目用地需求。按照“三年一次全面评价,一年一次更新评价”工作要求,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运用,优先支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明显的开发区扩区、调区。加大低效用地退出与再开发力度,组建州、县(市)两级项目清理工作组,专项解决停建项目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收回闲置土地。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鼓励开发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经批准,对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鼓励开发区企业通过提质扩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通过改建、翻建实施技术改造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扩建、新建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各县市政府)

(十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全面理顺地方党委、政府与开发区关系,落实中央有关开发区机构编制规范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延吉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的党工委与管委会,分别为州委、州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州委、州政府领导开发区的各项工作,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职能。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州里做法,对具备条件的辖区内省级开发区授予同等管理权限或更多发展自主权。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开发区对上级部门下放或赋予权力承担相应责任。深入推进开发区行政审批改革。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要按照“能放皆放、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的原则,以直接下放、授权或委托形式,依法有序向开发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各开发区应设立综合服务平台,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并联审批等模式,全面推行 “一枚公章管审批”,加快实现“办事不出区”和“只跑一次”。(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十三)创新开发区投融资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实体化运作的开发运营公司,综合运用股权、债权、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工具,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开发区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进行开发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及其他营利性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开发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强与省级或社会基金合作,支持项目建设和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各县市政府)

五、健全管理制度

(十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吉林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制定《延边州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对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进行更加细化的评价。考核工作由州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统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实施。切实增强考核评价的约束力。对连续3年综合考评在全省靠前并受到省奖励的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优先提拔重用;对综合考评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省级开发区或排名后退的,予以黄牌警告,限制新增土地指标,禁止扩区调区升级,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3年中有2年全省排名后10位的省级开发区,对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3年中有2年全省排名后5位的省级开发区,按省规定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对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3年内不得提拔。统计部门、开发区主管部门与各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州开发区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开发区运行发展情况。对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的开发区,取消当年考评资格。(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统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十五)强化环境资源安全监管。对未按规定按时完成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区,取消当年扩区、调区、晋升及考评资格。加强开发区各相关规划的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促进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相和谐。加强开发区规划、建设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执法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发区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专家团队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培训,进一步提升开发区的环境资源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各县市政府)

六、强化保障支持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州委、州政府成立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发区规划布局、体制改革、考核评价等重大事项,形成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领导小组要不断完善开发区发展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 2 次以上联席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商务局,履行综合、协调、管理、服务职能,加强对全州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归口管理。各县(市)党委、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开发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摆到突出位置,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上下协同、齐抓共管。州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推动重点任务实施。(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政府兑现给开发区的税收返还和土地出让金收入返还,全部返还开发区使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由开发区管委会代收代缴,除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上缴省和国家的项目和费用外,由开发区管理和使用。统筹整合利用发改、工信等部门现有专项资金,明确用于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部分。州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在安排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专项资金时要向开发区倾斜,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各类基金项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在开发区。(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科技局、州商务局,各县市政府)

(十八)统筹推进开发区创新发展。州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高位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高标准选配开发区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开发区干部干事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的落实措施,确保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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