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政策
(试 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借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并经朔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政策。本政策所述奖励扶持是指在享受国家、省、市奖励扶持基础上,开发区另行给予的奖励扶持。
二、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
(一)产业定位
第二条 朔州经济开发区设立“一区五园”。
科创商务园区重点引导发展科技孵化、信息技术、总部经济等。
神电固废综合利用园区重点发展固废综合利用、新材料等产业。
新兴产业园区重点引导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技术孵化与大健康产业研发(生物医药、有机食品加工)等产业。
麻家梁循环经济园区重点引导发展煤炭深加工、现代农业与生态旅游等产业。
临港物流园区重点引导发展临港现代物流、晋北保税物流、区域电商调度与临空大数据等产业。
(二)准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入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 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 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入区企业必须在开发区进行工商、税务、统计登记;
(五) 固定资产投资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
(六) 新上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
(七)工业项目单位面积产值不低于100万元/亩/年。
三、土地供应
第四条 工业用地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具体方式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晋国土资规【2018】1号)。
第五条 对于山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第六条 鼓励朔州经济开发区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众创空间,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七条 朔州经济开发区内科技孵化器可比照工业用地建设,非生产性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不改变孵化用途的前提下,部分用房可向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割转让。
第八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
四、建设费用
第九条 凡在朔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工业企业项目,不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凡在朔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商贸物流企业项目,由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可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全部缴清。
五、产业发展政策
(一)合作共建园
第十一条 合作共建园区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形成一揽子综合支持方案,按程序由管委会批准执行,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在朔州经济开发区投资自建的合作共建园区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经评审,给予建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十三条 合作共建园区新产生的在地贡献,按照约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园区管理、运营、招商等费用的补贴及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支持合作共建园区积极申报特殊牌照和资质。经评审,获批国家级牌照或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牌照或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共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
第十六条 合作共建园区项目视为重点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对其工商、税务、安全生产、质监、环保、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审批事项,可采用多种模式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二)总部经济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享受本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或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九条 贡献奖励。对总部经济企业中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现税收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经评审,按照税收留区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经评审,按照税收留区部分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在朔州经济开发区购建办公用房的,经评审,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合同房租的20%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高管人才补助。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7名),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100%标准补助;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应用于在本地购买住房。
第二十三条 对特别重大的总部经济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形成一揽子综合支持方案,按程序由管委会批准执行,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三)新兴产业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的对产业转型带动性强的各类项目,主要包括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项目、重点产业配套项目、能大量解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先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创新升级项目等在仪器设备购置方面给予扶持,额度按照仪器设备购置费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一企一策”激励,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创新、自主品牌创建、高端人才引进和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
第二十六条 鼓励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并开工建设,经评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利用工业固废作为主要原料的投资项目按以下等次提升一级作为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2000万元的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1500万元的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5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1000万元的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3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500万元的奖励。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1亿元(含0.5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300万元的奖励。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3-0.5亿元(含0.3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2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固废园区的土地净收益全部用于支持园区的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可用于项目贴息、奖励或其它符合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已建成的新兴产业企业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新项目,对照第二十六条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新兴行业中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现税收增长10%以上的前5名企业,经评审,按照税收留区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条 奖励新上市企业。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四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股份制改制并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三十一条 首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重点企业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力实施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产业融合、工业转型强基、服务制造创新、公共平台建设等技术改造专项工程,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产业升级。
(四)现代服务业
第三十三条 用房补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评审,对其在朔州经济开发区内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给予合同房租20%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朔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信息软件、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审,自分离当年起5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扶持,前2年补贴按年税收留区部分的30%予以扶持,后3年补贴按年税收留区部分的20%予以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统计入库企业,分档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十六条 税收贡献奖励。对现代服务业中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现税收增长10%以上的前5名企业,经评审,按照税收留区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跨境电子商务
第三十七条 办公和经营场所租赁补贴。朔州经济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区内指定范围租赁办公或经营场所的,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房租补贴20万元;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房租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年。
(六)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 对朔州经济开发区内自主研发生产并签订销售合同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企业,经评审后给予补贴。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合同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合同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只补贴一次。
第三十九条 支持企业引进境外重大设备。对企业引进境外重大设备,经评审,按合同价格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条 对企业组织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或重要科技会议、技术研讨会、产业论坛、行业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经评审,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年内只能获得该项补贴一次。
第四十一条 对促成专利技术在朔州经济开发区内转化的中介机构,经评审,给予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四十二条 企业、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专利在朔州经济开发区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七)企业自主创新
第四十三条 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年产值(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亿元,经评审,一次性给予年研发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产值(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0万元,经评审,一次性给予年研发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十四条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超过3%的部分,给予超出部分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同时符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企业,只按其中一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具有重大产业价值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和山西省科技计划的第一承担单位,经评审,在上级部门资助资金到位后的次年,可按照上级部门资助额3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十六条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国家专利优秀奖,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新获得山西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十九条 新评定或新公布的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新公布的山西省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新评定或新公布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新公布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十条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并经国际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并经地方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八)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运营
第五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朔州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创新研发平台,对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促进作用的,经评审,按照建设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200万元。(对同时符合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企业,只按其中一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朔州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经评审,根据其服务设施、技术水平等情况按照建设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朔州经济开发区租赁场所设立科技研发平台和科技服务平台的,经评审,按照年度房租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3年。
第五十四条 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科技研发类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类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的,科技研发类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类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年度服务30家以上区内企业的创新平台,给予年度服务收入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六条 年度运行良好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研发服务平台,经评审,给予10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贴;年度运行良好的省级研发机构、研发服务平台,经评审,给予5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贴。同一机构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五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将自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向朔州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开放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收取费用的30%给予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30万元。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十八条 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来区投资自建的孵化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经评审,给予建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九条 同一孵化器每年获得朔州经济开发区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十条 鼓励孵化器自购仪器设备服务在孵企业。对购买仪器设备达到50万元以上的孵化器,经评审,按照其投入资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提供购买服务。通过集中购买,免费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经评审,按照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十二条 鼓励孵化器为优质在孵企业减免房租。为优秀在孵企业提供房租、工位费减免的,经评审,按其年度实际减免金额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十三条 支持开展创新活动。孵化器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融资推广、创业沙龙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经评审,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孵化器每年只能获得该项补贴一次。
第六十四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1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
第六十六条 鼓励孵化器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在“新三板”每挂牌1家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多家孵化器共孵的企业上市,按在孵时间比例领取奖励。
第六十七条 鼓励孵化器招才引智。孵化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可享受开发区引才中介奖励。
(十)双创基地
第六十八条 对国家级双创基地,经评审,给予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80%的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省级双创基地,经评审,给予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50%的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十九条 双创基地组织入驻企业免费参加的创业辅导、战略规划、技术咨询、知识产权等相关培训,经评审,给予培训实际费用30%的补贴,每家基地单次最高1万元,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十条 支持双创基地组织非营利性质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经评审,给予活动实际费用30%的补贴,每家基地单次最高1万元,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3年。
第七十一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双创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双创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七十二条 鼓励双创基地培育优秀企业。每培育一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双创基地5万元奖励。
第七十三条 双创基地内企业在“山西青年创业板”等成功挂牌后,鼓励双创基地对企业进行奖励,按照奖励金额给予全额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一)招商引资引智
第七十四条 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用地建厂项目的引荐人,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用地建厂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兑现50%奖励,其余部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
第七十五条 引进重大项目、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例如: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争取到上级无偿使用资金的,奖励额度“一事一议”适当提高。
第七十六条 对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的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一)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和国家杰出青年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引进具有投资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国外留学人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引进入驻朔州经济开发区从事应用技术开发的人才团队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引进院士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从朔州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的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十八条 本政策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项目建设、扩大再生产、科研投入、员工培训、管理升级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遵照本政策执行。
第八十条 本政策由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