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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试行)

   2019-09-05 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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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朔州经济开发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

朔州经济开发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市政府《关于朔州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支持的意见》(朔政发(2017)90)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述奖励扶持,是指在享受国家、省、市奖励扶持基础上,开发区另行给予的奖励扶持。

   第二条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每年列入区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人才的培养、引进、开发、使用、奖励等方面,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坚持”高精尖缺”原则,支持对象层次上分为国内外领军人オ(A)、省级领军人オ(B)、市级领军人才(C)三类人才。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引进人才领衔在开发区新建国家级科研院所、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认定,按其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研院所、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转让转化所得净收益,按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课题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由其自行支配。

第五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我区设立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传帮带培养创新人才,经批准新设立的工作站,对院士工作站给于50万元建站补助;对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给于30万元建站补助;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20万元;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优秀人才来我区工作。全日制博土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到我区企业工作且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5年内给予每人5万元、2万元生活补助;到我区科研机构工作且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除享受上述生活补助外,5年内再给予每人3万元、1万元科研经费。

第七条 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A类人才,3年内给予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给予其团队成员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不超过5);全职引进的B类、C类,3年内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柔性引进的三类人才,根据在开发区实际工作月数,按上述标准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因其随迁配偶工作暂未落实,3年内所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企业引进人才后所发生的同类开支,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补助50%。

第八条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落户朔州经济开发区的,由开发区给予住房支持。三类人才在我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住房面积一般为140平米以下),按购房款的4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朔州市市区暂时没有自住房的,可申请租房,三年内给子80%租房补贴

第九条 开发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学位的和在招商引资方面有突出才能的人员,可直接考核聘用和进行专项招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人才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应符合朔州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长期项目人才应全职到岗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境外专业人才每年来区工作应不少于9个月;短期引进人才,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且保证每年来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朔州经济开发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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