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兴产业
1.鼓励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并开工建设,经评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利用工业固废作为主要原料的投资项目按以下等次提升一级作为奖励标准):
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2000万元的奖励;
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1500万元的奖励;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5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1000万元的奖励;
④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500万元的奖励;
⑤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1亿元(含05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300万元的奖励;
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3-0.5亿元(含03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200万元的奖励;
2.固废园区的土地净收益全部用于支持园区的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可用于项目贴息、奖励或其它符合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二、招商引资引智
1.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用地建厂项目的引荐人,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用地建厂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兑现50%,其余部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
2.引进重大项目、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例如: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争取到上级无偿使用资金的,奖励额度事一议”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