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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告

   2020-02-27 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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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为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告如下:

一、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厌战情绪,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响应党的号召,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规定,强化自我防护和公共防疫意识,继续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不聚集、不聚餐、不随意丢弃垃圾等要求,避免交叉感染,保障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撤销各类公路交通检疫站点。全市境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县乡公路及县(市、区)城区出入口设置的交通检疫站点全部撤销,严禁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和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挖断、硬隔离县乡村公路。

三、鼓励个人积极扫码申报健康信息。城乡居民可通过扫描通告下方二维码自主申报个人健康情况信息,登记后即生成个人电子通行证(二维码),可作为进入小区、村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等公共场所的凭证,方便城乡居民有序正常流动。

四、加强进入小区(村庄)查验工作。要严格小区(村庄)入口查验工作,继续落实进入小区(村庄)的人员登记、检测体温等措施,重点排查“四类人员”(湖北来沧和沧州去湖北返沧人员,与上述两类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所有发热人员)。城乡居民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证明、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社区办理的出入证,也可使用个人电子通行证进入小区(村庄)。开具证明,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保证明真实有效。查验中,如发现体温异常(37.3℃以上)人员,小区(村庄)检疫检查点要严格登记并拨打96120,交由当地卫健部门妥善处置。

五、对来沧人员实行分类管控。湖北省、武汉市等高风险地区已经或必须返沧、来沧人员,应在抵沧后立即向所到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驻地、个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省外中风险地区来沧人员,需出具没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和没有到过疫情高风险地区、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病人等流行病学史的信息证明。

六、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复工复产企业员工集中返沧工作,全市企业如存在员工集中返沧交通困难问题,可拨打市长服务热线(0317-961890)申报,政府将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安排包车、专车等交通工具,对复工返岗人员认真核对个人健康信息后,做好点对点接送。同时,落实驻企帮扶特派员制度,指导企业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鼓励尽快恢复涉民生领域经营性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综合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尽快恢复经营性活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要。各类经营机构和营业场所要严格落实员工及顾客全程戴口罩、入口体温检测、经营场所各类设施预防性消杀等措施,并引导顾客有序购物,控制人员密度。

八、做好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及公共场所,必须落实入口检查和单位内部防疫要求及公共防疫指南、行业防疫指南,全面做好预防性消杀和管控等工作。

九、方便城乡居民外出务工就业。凡有外出务工需求的群众,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医疗机构认真检查核对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具健康证明,为群众外出务工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加强京津冀联防联控。守住入京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防线,坚决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重要堤段。

十一、依法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疫区居住史、近期旅行史、途经史、务工史、与疫区人员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二)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以及拒不执行检疫、隔离留观及治疗的;

(三)复工企业明知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接触史,仍允许其上岗,隐瞒不报或造成传播后果的;

(四)其他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鼓励广大群众对具有以上情形的人员进行举报,互相监督、群防群控。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通告内容与此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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