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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

   2020-03-12 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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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破解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破解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功能。允许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精简机构,扁平化管理,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各类开放平台的整合规范,积极探索多区合一、机构统一、管理集中的整合规范新路径。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地方的权责关系。各设区市要做好牵头统筹,进一步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所在地的关系。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分类指导、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出台专门的权责清单,厘清国家级开发区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权关系。国家级开发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可根据发展阶段和工作重点,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或通过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权后行使。(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力度。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能放皆放”的原则,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对暂时无法下放的权力事项,应从国家级开发区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由有关部门提供上门服务,从严设置派驻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以全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为核心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同级地方党委授权,可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中层干部任免权。国家级开发区要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有为有位,积极发现、大胆使用敢冲锋、善担当、有作为的干部。畅通干部横向交流机制,国家级开发区在编人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市直单位、县(市、区)任职的,符合调任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调任手续,符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国家级开发区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国家级开发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要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纳入考核激励。国家级开发区派驻机构的薪酬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区内设机构执行。(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开发建设运营模式。国家级开发区要成立专业开发运营公司,探索可持续经营的商业盈利模式,实行市场化运作,与管委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运营公司可按规定经营国家级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投资运营、有关服务等业务,在发展中可通过发行债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条件成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努力打造成资本实力强、运作水平高的产业园区投资运营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打造高质量开放发展新高地

(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电子口岸平台功能,全面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强化与沿海及边境口岸的合作联动,实现互联互通。统筹利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对区内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人员费、展位费以及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一定支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参与省级境外委托招商引才中心建设,不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南昌海关,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提升招商引资能力水平。采取产业链招商、并购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着力引进一批先进制造业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鼓励探索成立招商公司,支持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有竞争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允许国家级开发区对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创新类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策”优惠激励措施。对引进重大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非公职人员)可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鼓励国家级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组团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外办,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开放功能。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内申报建设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自主研发、检测维修、再制造、保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融资租赁等新业态,推动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国家级开发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要联动发展、协同开放,积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在投资贸易便利化、政府职能转变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南昌海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培育建设合作产业园。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培育建设国际产业合作园区,鼓励境外重点企业、机构、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国际产业合作园区一次性给予1亿元的资金扶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与沿海发达地区开发区开展结对共建,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发展“飞地园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提升科技成果在赣转化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十)加快现代产业集聚。充分利用省级工业转型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集聚发展。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向国家级开发区集聚,加快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等。大力实施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高质量发展计划,支持发展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把本区重点产业和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结合。要严格环境保护、能耗、水耗、质量、安全等标准,通过土地处置、兼并重组等方式,倒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僵尸企业”等尽快实现整合、转型、置换或退出,腾出发展空间用于发展新兴产业。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将国家、省级科技创新政策在国家级开发区落实到位,取得明显成效后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试力度。积极推行“科贷通”等业务,为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并指导国家级开发区相关机构和企业申请认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继续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开发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积极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建立市场监管、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在内的综合性执法队伍,减少对区内企业的检查次数。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推广大项目代办制、一般项目网上办理。各地要加快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时做好改革方案备案工作。要针对国家级开发区做好建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赋权工作,确保国家级开发区在有关工作系统中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账号及权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产城融合发展。推动企业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集中建设,加强国家级开发区教育、医疗、娱乐、地铁等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国家级开发区与中心城市、交通干线及铁路场站、港口、机场等连接通道建设。按照海绵型城市建设要求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国家级开发区新建道路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完善国家级开发区信息、技术、物流、研发中心、检验检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国家级开发区产城融合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化发展。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实施环境优化改造项目。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给予政策支持。推动环评审批提质增效改革,按规定简化有关材料准备工作。依法推进国家级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国家级开发区积极主动落实规划环评工作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提高要素保障能力

(十六)加大资金支持。建立国家级开发区与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国家级开发区财政收入按照增量以开发区为主的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共同分享。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收益中的市、县级留成部分,扣除应统筹用于偿还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水利等领域债务的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投资环境等给予支持,其中拨付给国家级开发区需要用人口因素测算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根据区内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在分配债券额度时,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大力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国家级开发区要围绕“亩产论英雄”,积极实施“节地增效”行动计划,推动工业“标准地”、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加快“多规合一”推进步伐,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预留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发展空间。鼓励各地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开发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开发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鼓励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企业以幢、层、套、间等形式购买标准厂房产权,均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证。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制度,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列入省重大项目,支持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解决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用气、用电生产要素保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沟通衔接,争取增加我省天然气供应总量,对重大项目用气给予绿色通道。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天然气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2元降到018元,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与上游供气企业合作开展用气直销试点。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区内电力用户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加快区内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省内户口迁移、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对引进的外籍高端人才,积极支持其办理5年有效、多次入境和每次停留180天的人才签证;外籍人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逐步向高新技术、行业龙头企业下放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限,由企业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建立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评定高级经济师职称机制。支持产业集聚程度高、产业特色鲜明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特色产业职称评审工作,服务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促进特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按规定对取得高级职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专门奖励。对国家级开发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推动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在国家级开发区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从事个人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以上贷款按财政规定给予贴息。国家级开发区可根据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在区内配套建设用地上,通过集中建设、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国家级开发区就业人员出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租赁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大意义,积极营造有利于国家级开发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环境,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各国家级开发区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全力推进我省国家级开发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省级开发区可参照执行本意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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