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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3-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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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外商投资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促进外资基本盘稳定,3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部署各地方进一步做好11项稳外资工作。一是积极帮扶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对不同阶段项目分类指导、精准帮扶,推动外资企业及产业链协同复工,各项援企政策统一适用于外资企业。二是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积极做好投资促进工作,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重大外资项目按程序将纳入工作专班协调范围。三是做好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国家和地方层面分别给予支持,重点省市建立健全地方层面的重大外资项目专班机制。四是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五是提高外资项目备案便利化程度,全面实行告知性备案、在线办理。六是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取消五类附件材料,推行不见面办理及疫情期间容缺受理。七是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取消省级以下转报环节,多种方式保障疫情期间加快办理。八是保护外资项目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内外资平等、不得强制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等规定。九是加强对外资企业的走访服务,宣传解读政策,广泛听取意见,协调解决问题。十是完善外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完善项目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十一是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开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修订工作。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加大改革力度,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外资工作,促进外资基本盘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帮扶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对于已投产项目,要帮助协调返岗、物流、物资等问题,尽快恢复产能。对于在建项目,要做好工程建设保障、审批事项衔接,力争整体项目进度不受影响。对于前期项目,要创新工作方法,支持项目方远程办理各项手续,尽快进入实施阶段。要主动联系外资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障碍,各项援企政策统一适用于外资企业。对于重点外资企业要采取“一对一”精准帮扶,对于外资企业反映的产业链协同复工问题要积极响应,涉及跨省协调事项及时报告我委。

二、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职能,积极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加强与开发区、招商部门对接,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机制。其中,对于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如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协调。技术先进、医疗防疫、关键领域或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项目,可适度放宽规模。

三、做好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

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协调的项目,工作专班及有关部门将给予政策支持,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统筹推进。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协调推进地方层面的重大外资项目,确保要素跟着项目走。利用外资重点省市发展改革委要推动建立健全地方层面的重大外资项目专班机制,制定项目清单和工作方案,加强各级联动、部门协同,建立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尽快落地。通过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以点带面,全方位提升外资项目服务水平。

四、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对于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落户自贸试验区的外资项目,按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

五、提高外资项目备案便利化程度

所有备案的外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备案机关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在项目实施前收到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基本信息即完成备案。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及国别、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符合负面清单及产业政策声明。备案证明可通过在线平台由项目单位自行打印。

六、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

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除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可与其他许可手续并行办理。全面推进远程办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完善在线平台收件、出件功能,实现无纸化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邮寄方式收件、出件,实现不见面办理。疫情期间申报材料有关附件存在办理困难的项目,核准机关可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七、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

对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实行免征关税政策。限额以上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取消省级以下转报环节,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我委。疫情期间,对于因供应链问题暂不能确定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容缺受理,相关材料可通过纵向网报送我委,先行启动办理程序。

八、保护外资项目合法权益

外资项目备案、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公开外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时限,不得擅自增加审核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不得非法干预外商投资自主权。外资项目备案、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转让技术。对于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各项支持企业和项目的政策,应当平等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内外资项目。

九、加强对外资企业的走访服务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商会沟通交流,宣传解读政策法规,听取外资企业和商会对改善本地区投资环境的建议,主动回应企业关切。要经常性走访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深入了解生产经营和招商引资情况,加强形势分析,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完善本地区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等稳外资政策措施。制定与外资有关的政策,应当以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外资企业意见,充分考虑跨国投资实际情况,切实体现内外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十、完善外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外资项目备案、核准机关要加强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完善项目监管,监督检查应当尽可能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通过在线方式抽查备案外资项目,加强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及时上报,并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近期我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本次修订拟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促增量和稳存量并举,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潜力。请省级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招商引资情况、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诉求、产业发展方向等,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需增加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建议,于3月17日前报我委。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外资的重要性,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勇于担当、善于作为,通过改革完善外资项目有关工作,努力做好稳外资工作。落实本通知的经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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