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氢能科技 沙蓬绿色种养产业模式 联源科技 超联科技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百城百园”行动的通知

   2020-03-30 科技部办公厅
50
核心提示:国科办区〔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科办区〔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一批先进适用重大科技成果在地方落地转化,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开展“科技抗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百城百园’行动”(以下简称“百城百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百城百园”行动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精神为基本遵循,以支撑落实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稳定就业等重大任务为主要目标,利用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等载体的创新资源、政策环境和产业基础优势,按照“一城一主题”和“一园一产业”原则,加快推广一批先进技术成果落地应用,完善区域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有效调动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支撑地方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将创新能力转化为经济发展动能,引导地方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二、实施内容

(一)开展“百城”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以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为实施主体,把技术推广和应用示范与复工复产、扩大内需结合起来,聚焦疫情防控、智慧城市(社区)、卫生健康、智慧环境、智慧农业、科技扶贫、灾害应急等主题,按照“一城一主题”原则凝练行动任务,发挥科技、财政等部门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业的政策保障,健全区域技术转移体系,快速推广应用一批技术成果、技术工艺包及科技赋能典型案例,提供城市开展主题建设的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支撑和服务地方疫情防控与创新发展。

(二)开展“百园”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以国家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实施主体,重点在生物技术、未来食品、医疗装备、5G网络、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智能制造、自动驾驶等新兴产业领域,按照“一园一产业”原则明确产业创新发展任务,发挥科技园区管委会的组织优势,积极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成果及科研团队,推动企业积极承接和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围绕产业链快速应用一批先进科技成果和创新解决方案,培育壮大新动能,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国家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依靠科技创新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做好先进技术成果信息共享与服务工作。科技部将进一步加强“科技抗疫——先进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成果平台)建设,科学筛选和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等科技成果及新应用场景典型案例,根据需求不断优化科技成果供给的质量及结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百城百园”行动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需求,引导“百城百园”积极应用成果平台发布的先进技术,做好需求与供给的精准对接,高质量实施好“百城百园”行动。

(四)切实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各地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技术转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能力。引导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为“百城百园”行动发挥中试熟化、技术咨询等支撑作用。支持科技成果直通车“百城百园”专场路演、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科技特派员服务农业行等活动,提升“百城百园”行动整体效能。

三、组织实施

(一)“百城百园”行动实施周期为2020-2021年。省级科技、财政部门组织和遴选100个左右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00个左右国家高新区等科技园区开展行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城市和园区各不超过3个,湖北省不限制数量,每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城市和园区各1个)。各城市和园区作为实施主体,应根据国家战略任务要求,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确定主题(产业)、重点任务、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省级科技、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百城”和“百园”名单及相关信息(见附件1、2)报科技部、财政部。

(二)省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百城百园”行动的支持,统筹好本地区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各实施主体要统筹利用各类科技计划和创新政策,形成政策和资金合力,积极开展行动。科技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百城百园”行动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引导科技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在地方真抓实干考核中,对实施成效突出的城市和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给予表彰。

(三)省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建立“百城百园”行动协调督导机制,及时掌握行动执行和资金投入情况,将行动实施情况及时宣传,营造有利于行动实施的良好氛围。省级科技部门要于10月31日前向科技部报送行动阶段性执行情况,建立重大问题和事项报告制度。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