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全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本方案所称工业园区是指以发展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各类由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开发区。
一、构建工业园区发展新格局
(一)促进珠三角核心区工业园区转型升级。优化珠三角核心区工业园区产业结构,专注发展先进制造业,引导外溢产业相关企业或环节优先向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发展区转移。提升工业园区创新水平,在具备条件的园区部署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支持各地重点依托工业园区打造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珠三角核心区工业园区输出品牌、管理、开发、运营能力,在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建设“飞地园区”,完善GDP核算、税收分成等制度,形成优势互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统计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一个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为工作任务实施责任单位,不再逐项列出。)
(二)提升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工业园区发展能级。适度超前规划沿海地区工业园区用地,力争在每个地市打造若干个万亩园区。充分发挥“湾+区+带”联动优势,依托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等重大发展平台发展沿海大工业,组织开展园区专题招商活动,引进配套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条,加快构建贯穿粤东粤西的世界级沿海产业带。组建沿海经济带工业园区联合体,推进区域产业联动,畅通产业循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
(三)推动北部生态发展区企业集中入园发展。在区域功能定位总体管控下,合理控制工业园区开发规模,细化政策单元,将工业园区作为工业发展主战场。强化用地、环保政策硬约束,各地通过制定搬迁入园标准、建立入园项目库,逐步推动园区外制造业企业搬迁入园发展,各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新引进制造业项目应安排在园区内,力争到2022年园区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地比重普遍达到50%以上。推动园区产业绿色化,支持各地依托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绿色低碳新型工业、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和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北部生态发展区相关考核评价涉及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时,只考核工业园区内指标数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
二、优化工业园区发展空间
(四)建立健全工业园区动态管理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工业发展的实际需求,选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具备一定开发基础条件、有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的区域组织申报省级工业园区,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审核,省产业园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审核,省级经济开发区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审核。省级工业园区原则上按“一县(区)一园”控制,东莞、中山市可依托工业经济发展较好的镇(街)申报设立若干个工业园区;有多块连片开发工业用地的县(区)可按照“一园多区”申报。省级工业园区经批准认定后,省给予用地指标等政策支持,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并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建立园区退出机制,对已不适宜发展工业的区域,经当地申请可撤销省产业园或调整园区范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撤销或区位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支持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
(五)推进工业园区空间整合优化。各地研究编制工业园区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工业园区的用地需求,并与国家、省级开发区有关规划及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科学规划工业园区用地布局。各地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红线时,原则上应将工业园区现状工业用地全部纳入,新设立工业园区须位于工业用地保护红线内。加快推进园区土地连片收储,省政府对3000亩以上的连片收储工业用地给予奖励。鼓励以发展水平高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工业园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工业园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被整合的工业园区的财政收入、经济统计数据等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依托已批准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产业集聚地,可就近纳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支持开发程度较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较好的工业园区扩园,下放省产业园扩园审批权限,已开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80%的园区可由园区所在地市自行审批扩园并报省政府备案,扩园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环保要求,且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省同评价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二或达到相当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园按相关规定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广东省税务局)
(六)打好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推广顺德村级工业园改造经验,以珠三角核心区为重点,由各地按照多规融合、总量控制、生态优先”的原则科学编制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规划,探索建立用地手续完善机制,整合碎片化产业用地,打造一批规模较大的工业发展区域,需新增用地规模时可按规定向省申请购买跨省调剂的建设用地规模。支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后按规定申请认定省产业园或就近纳入省产业园管理,打造一批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示范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
三、提高工业园区产业承载能力
(七)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在全省工业园区推广“七通一平”(即道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网络通、燃气通、公共交通通和场地平整等)标准化建设,除新设园区外,到2022年仍未达到标准的园区原则上暂停享受省工业园区政策,直至达到标准。新设园区申报时应按照“七通一平”标准一并提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明确达标时间,由主管部门按时限开展审核确认。大力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到高速公路、港口、机场、铁路站点等交通节点的快速通道,改善园区周边交通配套条件。以工业园区为试点,优先推进5G网络建设和应用,打造若干个“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
(八)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推进工业园区与城市公共设施无缝对接,将工业园区及周边区域生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各地在建设用地安排方面给予保障。鼓励各地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或周边区域规划建设“七个一”工程,即一所中小学、一所职业院校、一家医疗卫生机构、一个生活区、一个商业区、一片公共绿地以及开通一条到中心城区的公共交通线路,提升园区配套水平。推动各地研究制定工业园区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厅、商务厅)
(九)强化园区环保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新认定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与园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运营;现有园区应尽快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强化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分质分类处理,确保污染物按要求达标排放。引导电镀、印染、鞣革、铸造等产业链配套企业进入专业工业园区,进行集中治理。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和固体废物收集转运中心。工业园区应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将相关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力争到2022年全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十)优化园区营商环境。规范园区厂房租赁和物业管理行为,探索降低工业园区内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等生产经营成本,引导制造业企业集中入园发展。支持各地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承接能力和园区发展需要,依法依规下放或委托(授权)工程审批、消防、税务等审批权限,到2022年,全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推动工业园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对接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中心),为园区企业自主开展集约化、定制化职工技能培训提供平台。建立园区用工需求信息平台,定期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对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园区给予奖励。推进工业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园区围绕产业特点建设的检测公共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孵化器等给予适当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税务局)
四、推进园区产业提质增效
(十一)实施园区产值倍增计划。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分类划设园区产值基准线,各地在基准线上按照园区建设发展能力、发展潜力,选择若干个工业园区进入“倍增培育库”,制定实施园区产值倍增计划,力争五年内实现产值翻番,省对各地列入倍增计划的园区加强跟踪服务并给予政策倾斜。力争到2022年,打造20个以上产值超千亿元工业园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高水平工业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统计局)
(十二)实施园区主导产业培育提升计划。引导园区围绕省着力培育的产业集群,结合产业基础,进一步明确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并研究制定专门扶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加挂“特色产业基地”牌子。充分发挥省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其对园区主导产业项目定向投放。支持各地以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产业联盟为主体创建品牌园区,开展工业文化旅游,打造若干条工业旅游精品线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十三)推进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年度建设用地、林地指标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工业园区用地,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较好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建立健全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约束机制,制造业项目落户园区要在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等文件中明确约定投资、产出、节约集约用地等事项,并将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同时约定,若未达到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约定的目标,出让方可终止土地出让合同,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园区内工业企业可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且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在原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等方式对厂房进行升级改造,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各地在园区内科学规划新型产业用地(M0),珠三角地区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粤东粵西粤北地区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30%。(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五、建立工业园区发展长效机制
(十四)建立园区“反哺”机制。支持各地结合地区实际和园区发展需要将园区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激发园区发展内生动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业园区土地出让收入按有关规定完成政策性计提后,可用于园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赋予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并设立独立金库,形成园区“投入一产出一再投入”的可持续循环发展机制。( 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十五)鼓励园区市场化运作。支持园区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团,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为园区发展注入更多漯头活水。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产业地产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参与园区土地二级开发,投资建设工业大厦和高标准厂房等,打造若干个市场化运营的“园中园”。引导社会资本对园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跟投跟贷。联合投资。允许工业园区探索建立市场化薪酬制度,将薪酬总额与经济发展、税收增长等挂钩,并合理控制薪酬上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
(十六)深入推进产业共建。修订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在一定财政资金额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比照省大型骨干企业享受有关政策:支持省产业转移工业团结合珠三角核心区优势传统产业转移扩张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省视其承接的产业规模给予奖励。在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韶关。河源、清远。云浮等环珠三角地区,依托工业园区为珠三角外溢产业量身打造一批专业化产业承接基地。(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强化组织保障
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业园区领导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困难,集中优势资源支持园区发展、强化园区管理干部培训,在省内高等院校开设园区开发运营管理相关专业。制定专项培训课程,省每年组织若干批园区管理人员特训班,切实提高园区运营管理效能。
本方案所称省产业团包括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团。产业集聚地及其他新设的省产业园。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