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作站)管理,吸引和培养适合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工作站设立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纳税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立的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由开发区工作站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开发区工作站日常工作,制定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协调沟通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博士后工作。开发区工作站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和开发区博士后工作政策及相关要求;(二)负责分站设立、更名和撤销的组织工作;(三)对分站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四)指导协调分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做好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五)为分站进出站和退站博士后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工作、生活问题;(六)组织分站开展国家、北京市各类相关资助和奖项申报工作;(七)落实分站和博士后人员获得的开发区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八)完善博士后工作经验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交流和政策培训;(九)组织开展其他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分站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和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三)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管理办法,建立进站遴选招收制度、经费管理制度、住房管理制度、以创新性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等;(四)成立由人事、科研、财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协调机构,安排单位相关领导主管,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五)负责博士后人员招收、在站期间和出站管理工作,包括招收进站、项目确定、财务安排、考核奖惩、奖励资助申报、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等;(六)负责做好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和户口迁移等日常服务工作;(七)配合开发区工作站开展其它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分站不得按照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身份招收本单位或关联单位在职员工进站。
第七条 分站应按以下程序招收博士后人员:
(一)与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与流动站联合确定博士后研究计划课题,确定双方博士后合作导师,其中分站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二)可通过导师推荐、社会招聘等方式招收拟进站博士后人员。采取考核、考试或答辩等形式,对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开展进站评审,对申请者的学术道德、科研能力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招收德才兼备的优秀博士进站;(三)分站、流动站和拟进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或分站、流动站、开发区工作站和拟进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项目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四)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到中国博士后网站注册个人信息,提交网上申请;(五)分站按照相关规定为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博士毕业6个月内暂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可先提供学校或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办理进站,进站6个月内需将博士毕业证书交分站核验、备案、网上审核。
通过国(境)外、中外合作办学形式获得博士学位的拟进站博士后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管理
第九条 分站应按单位性质与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的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
合同(协议)应从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进站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条 分站应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进站后办理落户、档案转移、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
博士后人员(除在职、定向委培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将人事关系转入分站,由分站负责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管理。
在职、定向委培以及未将人事关系(含人事档案、工资、社保)转至分站的博士后人员,进出站不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第十一条 分站应按照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规定,协助进站前没有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申报评定中级职称。
分站可通过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推荐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站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予以退站并办理退站手续: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四)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进站6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八)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九)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十)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十一)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三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北京市和开发区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分站博士后管理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设立开发区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给予分站博士后工作的资助经费从该专项经费中列支。
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分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发区一次性给予分站30万元资助经费。其中10万元为进站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分站应按税法相关规定纳税后拨付给博士后人员。
分站使用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博士后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组织交流活动等支出;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所支出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支付给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等;博士后人员赴国(境)外开展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其他博士后工作所需支出。
分站招收在职身份博士后人员进站时,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不超过2年)可申请租住开发区博士后公寓。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十八条 分站6个月内无在站博士后人员开展研究工作,或在全国博管办注销的,应退回已拨付资助经费中未使用部分。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分站对经费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所获得的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与核算,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 受资助的分站和博士后人员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规定行为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纳税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以享受本办法中博士后工作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开发区其他政策有交叉适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京技管字〔2001〕514号)同时废止。